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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担责的处理

2018年04月09日
作者:审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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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

  本案中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案件】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学,经被告介绍,原告借给刘某某80万元,被告张某提供担保。2012年2月14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期限3个月。合同第四条约定担保方张某无条件将齐都国际某房产转让给出借方。借款到期后,刘某某无力偿还,2012年3月14日张某转给原告17.2万元,同年4月16日又转给原告1.5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借款人刘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归还借款及利息80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既非借款人亦非担保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借款合同涉及的担保财产现在被刑事案件查封,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涉及犯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未涉及该笔借款。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及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认定对方承担担保责任。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直接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起诉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犯罪,其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规则是,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后怎样处理,则应当区分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界限,分别情况适用法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贷款人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般保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犯罪时,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该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尽管可以受理,但应依照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则确定保证责任的承担。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结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并未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直接以涉及刑事犯罪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不当,二审改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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