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正确理解和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9日 | ||
1 【案件由来】 刘某开车将杨某撞倒,杨某因该事故伤及头部而至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他人护理。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应执行赔偿款共计十万元。 【案件基本执行过程】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刘某因心脏病去世,经向刘某村的村委了解,刘某生前因心脏病和皮肤病经常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基本没有什么遗产可供执行,后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刘某的家属支付了两万五千元。另外,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多方筹措为杨某争取帮扶款九千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执行到位。上述款项,已由杨某丈夫领回。 因该案的被执行人刘某已经去世,案件已无法继续执行。同时,杨某因该事故伤及头部而至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他人护理,家庭收入甚微,生活非常困难。为了帮助杨某解决实际困难,故法院帮助杨某提出司法救助。
2 【法官说法】 法院的执行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上述案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债务,属于“执行不能”。对于该类案件,并非是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所能解决的,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而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 【编者按】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当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案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很多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法院执行在“执行不能”案件上耗费过多精力,就会让那些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无法及时被执行,进而又加剧“执行难”问题。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其实就是没有正确认识法院执行的局限性,事实上,法院执行因为权力有限、资源有限,再加上某些客观性因素,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执行申请。不能正确认识“执行不能”,还会给法院其他工作造成困扰。例如,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经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很显然这是“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鉴于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执行人员就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最终申请到的救助金与申请执行款尚差几千元,申请执行人便认为法院克扣执行款,导致执行人员出力不讨好。 因此,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其他执行案件中,刻不容缓!但是对于进入退出程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是说就放任不管了,而是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