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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游戏账号后又私自找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8日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陈蕾 白雨默)在某二手平台上协商购买的游戏账号几天后却无法正常登录,几经波折才发现是卖号者通过申诉已将账号找回,买号者该如何维权?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戏账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被告作为卖号者将已出售的游戏账号以申诉的方式私自找回,违背了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2024年10月,徐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发现一条游戏账号出售信息,于是联系到卖家陈某表示欲购买其账号。

  经协商,双方将账号价款定为150元,同时约定该账号为一次性永久出售,若陈某找回该号码应立即退还150元购号款,并额外支付500元违约金。随后两人完成交易,陈某向徐某发送了该游戏账号的登录ID及密码,并协助徐某更换了绑定的手机号码。9天后,徐某发现该号码无法正常登录,多次尝试后仍然显示密码错误。徐某经与陈某沟通,得知该账号已被陈某申诉找回并修改了密码,导致自己无法登录使用。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还购号款150元并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认为该账号是自己“不小心”找回的,并且自身有归还账号的意愿,不愿归还购号款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徐某则认为,在双方前期具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陈某仍“故意”找回已售出的账号,违背了诚信原则,即使有主动还号的意愿,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购号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账号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某平台上达成的转让账号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法院同时查明,该游戏账号的申诉找回需要经过多重验证步骤,对于被告所称“不小心”操作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被告陈某在转让账号后,违反合同约定的“不得找回”条款,原告徐某据此依照合同享有约定解除权,被告陈某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向原告徐某返还号款的责任。

  关于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当事人的过错承担、预期利益,并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故酌定按照合同价款的30%计算违约金。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徐某返还购号款150元并支付违约金45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网络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账号所有者往往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在各类网络平台账号的交易转卖中,交易账号被找回事件时有发生,卖号者将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账户挂在相关交易平台,吸引他人进行账户买卖,事后又迅速利用握在手中的注册信息将该账户找回,侵害了买号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标的虽不大,但被告作为卖号者未遵守协议约定以及市场交易规则,出售账号后又私自申诉将其找回,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防范此类风险,法官在此提醒,涉及虚拟财产的买卖应选择正当交易平台,签订正式且完备的协议,及时更改账号的绑定数据信息并注意留存交易信息和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在发生纠纷后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涉嫌诈骗或其他犯罪情况,应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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