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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岗位分类职责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0日

  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执行岗位法官(以下简称执行法官)及辅助人员工作和职责,规范执行局长、办案团队负责人对执行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指导的职责,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执行机制,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要求及本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互分离体制,建立团队化执行实施队伍,执行实施队伍由执行局长、综合速执团队、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普执团队组成。执行裁判案件的审查裁决权由执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团队依职权行使。

  第二条  执行法官应按照本院相关规定承办岗位职责确定数量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官审判职责。

  第三条  执行局长、办案团队负责人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履行执行指挥、管理、监督职责,确保执行实施活动合法高效公开文明。

  第四条  综合速执团队工作职责按我院《办案团队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全面发挥网络查控、远程指挥、节点控制、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监督管理、决策分析等功能;

  (二)对全院执行案件实施流程管理;

  (三)办理网络查控、失信曝光惩戒、限制高消费等集约化执行实施事项及其他执行综合工作;

  (四)办理委托执行事项;

  (五)办理分配的其他案件;

  (六)办理其他综合性事务。

  第六条  执行局长除履行法官职责完成办案任务外,主要履行以下执行实施指挥、管理、监督职责:

  (一)接受上级法院执行局的授权和命令对全院执行队伍及其实施行为行使指挥权;

  (二)对执行实施案件行使管理、监督权;

  (三)对执行实施工作的质效情况进和管理监督;

  (四)排除不良因素对执行实施活动的干扰;

  (五)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全方位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惩戒等联动配合协助体系,进行网络自动化执行和管理;

  (六)调度指挥执行局重大执行实施行动;

  (七)管理执行局执行实施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执行裁判岗位的执行法官的工作职责:

  •   审查裁决执行异议案件;
  •   办理分配的其他案件;
  •   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执行实施岗位的执行法官,应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查执行依据及相关案件材料,制作执行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三)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四)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及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

  (五)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六)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七)作出协调执行方案;

  (八)对被执行人或妨碍执行的行为人依法报批实施拘传、拘留、搜查、罚款等强制措施;

  (九)对被执行人依法报批实施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失信曝光惩戒等措施;

  (十)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九条  办案团队负责人除履行法官职责完成办案任务外,主要履行以下执行指挥、管理、监督职责:

  (一)对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质量、案件廉政风险、信访化解承担管理监督责任。根据法律授权和执行局长命令对本团队及其强制执行行为行使指挥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审核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中采取扣押、划拨、提取等措施制作的文书以及拍卖、变卖财产、以物抵债等措施制作的文书,组织实施本团队重大执行实施活动;

  (三)对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的质效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并负管理责任;

  (四)排除本团队执行实施案件中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妨碍;

  (五)充分运用执行指挥中心网络系统平台功能,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惩戒,积极实施网络自动化执行和管理;

  (六)对本团队的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人员做好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罢访等工作;

  (七)定期对团队执行实施质效情况进行调度,定期组织内部案件评查;

  (八)对本团队具有普遍指导参考意义的执行实施案例积极向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报送推荐,并组织好本团队的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司法建议等工作;

  (九)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团队内部管理规定,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十)监督管理好与本团队执行实施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法官助理及执行员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执行职责,制作相关的执行文书,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办案团队负责人的安排和命令实施执行阅卷、制定执行实施方案、执行送达、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网络查控和处置等执行实施工作并全程留痕,并向团队长负责。

  (二)参加本团队或执行局“大团队”实施的重大执行行动,并全程留痕。

  (三)起草准备好上级执行监督、团队长联席会议以及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

  (四)及时履行好执行实施法律文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上网的审批、报送手续,规定时限内对符合上网条件的执行实施法律文书、失信名单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文本纠错、格式处理和组织上传;

  (五)办理办案团队负责人安排交办的其他辅助事项和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执行法警按照本院执行法警的岗位职责规定履行强制执行实施和安保任务。

  第十二条  办案团队书记员按照本院书记员岗位职责履行执行实施记录、整卷、报卷和归档工作,并全程留痕。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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