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系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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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0日 | ||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发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作用,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是指执行人员办理的各类执行案件的步骤、程序、措施、相关文书等信息,由执行员及书记员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各阶段分别由相关庭室办负责本阶段的工作录入。 第二条 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坚持以“电子与纸质一一对应”为基本要求,录入内容必须与卷宗材料内容一致,能反映执行的全过程。同一执行事项在系统中不需重复录入。 第三条 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由案件的承办人负责,具体由其本人或书记员完成。 第四条 对已完成的执行事项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外出执行的,返回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法律文书”栏内应录入或导入已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表格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议笔录及其他各类电子笔录、委托执行函、监督函、答复函、报告、结案审批表。 第六条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日志记录”栏内应录入或导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文书送达情况。包括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和送达文书等信息。 (三)财产调查情况。包括承办人外出调查的时间、地点及主要情况;查证财产后反馈的时间及结果;查控网查控之外的查证行为及结果等信息。 (四)财产控制情况。包括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标的特征及强制措施的种类等信息。 (五)财产处分情况。包括评估报告提交时间、拍卖时间和成交情况以及以物抵债、参与分配等执行行为的实施时间、主要内容等信息。 (六)司法制裁情况。包括边控、布控、拘传、拘留、罚款、录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施的时间、主要情节等信息。 (七)执行异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异议时间及流转情况等信息。 (八)听证情况。包括听证时间、参加人员等信息。 (九)执行和解情况。包括承办人主持和解的时间、地点及结果。 (十)执行日志填写应当全面规范,外勤视频应在外勤返回后立即录入。 (十一)案款到账后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案款发放应在到帐登记后一个月内发放。 (十二)其他需要录入的执行事项。 第七条 案件进入报结审批程序时,审判管理办公室检查案件的信息录入情况,未按照本规定录入相关信息的,不得报结。执行日志打印后应与案件材料一并存卷归档。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计入考核成绩。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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