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滕州市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 执行公告

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5日

为进一步做好执行信访工作,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执行信访工作,是指我院执行局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来信来访来电反映与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活动。

第二条  建立局长、庭长定期和预约接访制度,直接处理重大、复杂信访案件。

第三条  执行信访工作由执行局一名副局长负责,办理日常来访接待、来信处理和来电登记工作。

第四条  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不得将应当由自己处理的执行信访案件推向审理案件的庭室或者其他部门。

第五条  接待来访人应当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举止稳重,耐心听诉,有问必答,作好笔录或记录,处置得当,不得训斥来访当事人,禁止与来访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迅速妥善地处理好群体性上访事件。

第六条  执行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人民来信后,应当认真审阅,详细摘录,作好登记并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一) 应当由本部门办理的,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处结;特别复杂、需要调查案件事实或者探讨法律适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情况紧急或者有法律规定期限的,应当即办即结。

(二)上级法院、党委、政法委、人大、有关领导等转办、批办或通报的信访案件,需要报结果的,应及时按要求报告处理情况(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三) 应当由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应于当日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对来信人反映的问题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当登记备案,按公文程序办理;需要口头答复的,可以约见来信人,并做好接谈笔录。

第七条  对来电反映与执行有关事项的,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将来电人(或当事人)的姓名、所反映案件的当事人名称、执行案号、反映的问题、联系方式等逐案认真做好登记。

第八条  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本院信访机构的工作。接到接访通知后,应当及时与来访人接谈,并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有条件执行而在法定执行期间未能执结导致申请执行人来访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执行实施人员执行。

(二)因来访人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误解,转而对法院执行工作或者对执行工作人员不满的,接访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消除误解,不再来访。

(三)对因执行案件明显存在实体、程序以及工作方法错误导致当事人来访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处理。

(四)对无理缠诉的来访人,应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尽量劝其息访息诉,并跟法警支队加强联系,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本院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告知来访人(包括当事人或案外人)按照异议程序立案审查。

(六)对不属于执行局办理的来访案件,接访人应当及时与信访机构或转办部门联系重新安排相关部门处访。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按时汇总信访情况,每月通报执行信访情况,定期分析执行信访工作情况。定期排查有上访苗头案件,把信访人员稳控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第十条  重点做好重复信访和群体信访案件以及进京赴省案件的接待处理工作。对于其中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案件,局长、庭长应当亲自接访或主持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对第十条所涉案件,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案情,报局长同意,妥善处理,并向上级法院汇报,做好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第十条所涉案件,必要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组织信访人、相关当事人、执行人员举行听证,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对已经通知后,相关人员不到庭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

第十三条  认真、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突发性、群体性来访案件,防止或避免矛盾激化,产生不良政治和社会影响,必要时,启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执行信访案件。

第十四条  对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来访的,经人民法院执行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按照程序可对来访人启动特困群体救助机制进行救助。

第十五条  建立执行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将考核情况作为对执行信访工作人员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赴京、赴省以及到中院信访的案件,年终纳入执行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执行信访工作监督制度,对第十条所涉案件的执行人员,无视上级法院的督办、监督,故意拖延执行、消极执行,致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的,经领导批准,可向相关法院提出建议,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当建立档案,做到一案一档,材料齐全,档案中一般包括信访当事人的请求和意见、涉案的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处访工作情况全程记录、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材料、处访结论、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即下发之日起施行。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关闭

版权所有:滕州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2345678号

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2566号 电话:12368 0632-5388999 诉服电话:0632-538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