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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运行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4日

为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主导作用,实现中心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由值班领导、执行人员、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指挥中心值班的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如有重大执行活动及处理突发事件则不受该时间限制。

    第三条 工作交接时间为每天8:30时,交班人员应将值班中已处理的事项和待处理事项告知接班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通讯畅通,准时交接班。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职责为:

   (一)接收执行新收案件、执行款发放、变更及追加当事人、人员及车辆布控等审批信息,汇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二)接收执行异常警示,核查法定期限、缺少材料归档、受托案件超期、查封到期、扣押到期、冻结到期、限制出境、布控时效延期等预警信息,向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

   (三)对执行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应立即接收、记录、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总指挥汇报。

   (四)完成指挥中心总指挥和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达的指令任务。

   (五)实时监控外出执行的动态和效果,对外出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及时汇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六)接收上级法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七)完成总指挥和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技术保障人员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法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1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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