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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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5日 | ||
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由法院审判机关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五、法院审查执行申请的期限 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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