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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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5日 | ||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及被执行人客观情况的变化,申请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使案件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否则申请执行人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则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风险。 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实的,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赔偿因此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权属不明,但不执行将可能危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时,申请执行人应提供担保。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财产权属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仲裁、公正债权文书等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法院依法认定裁决不当,则申请执行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六、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自动解封、解押、解冻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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