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滕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滕州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滕州法院据此判决李某某支付违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禁止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在滕州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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