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滕州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公司生产机器设备慎用查封措施,让公司“喘口气”,找准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被执行人公司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及时对其进行信用修复,为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执行情况
王某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山东某公司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之初,申请人拒绝被执行人公司延期履行的请求,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公司机器设备并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双方矛盾激烈,为推动案件妥善圆满解决,执行法官坚持能动执行,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公司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作为小微企业,近几年受疫情影响,产品销路不畅,货款未能及时回笼,再加上各项开支,生产经营举步维艰。综合各项调查情况,重新评估案情后,执行法官决定改变“一封了之”的传统执行思路,因案施策、放水养鱼,给被执行人公司“缓冲期”。经过反复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放弃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生产设备,被执行人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偿还欠款。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公司还款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清偿所有欠款后,滕州法院及时为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并将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被执行人公司轻装上阵顺利参与招投标,并成功进行了融资。目前,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
典型意义
该案是滕州法院打造“崇法善执”执行工作品牌,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法院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慎采用查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既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又保证被执行人公司正常运转,让双方“两难”境地变“双赢”局面。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及时为涉案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文件,帮助企业消除失信记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为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