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黄某、陈某与滕州某化工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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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2日 | ||
基本案情: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6日,目前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张某32.5%,黄某32.5%,李某波12.5%,任某民12.5%,滕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10%。2021年1月11日之前,一直由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董事会成员。2021年1月11日,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其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月11日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2021年1月11日的变更登记;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9日开庭审理,本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中院于2021年9月18日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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