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滕州市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保护中小投资者:黄某、陈某与滕州某化工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2日

     基本案情: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6日,目前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张某32.5%,黄某32.5%,李某波12.5%,任某民12.5%,滕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10%。2021年1月11日之前,一直由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董事会成员。2021年1月11日,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其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月11日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2021年1月11日的变更登记;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9日开庭审理,本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滕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中院于2021年9月18日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审理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查明被告公司章程,没有对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作出相应约定,亦没有对何时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通知时间及通知程序等程序中事项作出约定。被告陈述因疫情原因不能召开现场股东会会议,遂以邮寄方式向各股东邮寄了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但原告没有向被告寄回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张某将该股东会决议签字后又传递给其他股东李某、任某签字后形成了股东会决议。此种会议的召集方式、决议方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故无论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有效,或是否影响其他股东权益,抑或对股东会决议是否产生实质影响,但均因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从而导致股东会会议决议不成立。公司董事会是在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基础上召开,故同日作出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亦不成立。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股东会、董事会具有鲜明的人合性特征,在众多股东组成的公司中,股东之间存在各种利益纷争,股东会、董事会作为股东、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途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才能有效保护股东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从会议的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分析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案件事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闭

版权所有:滕州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2345678号

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2566号 电话:0632-53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