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18年6月份开始,滕州市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陆续向枣庄市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供应矿井提升用的滚轮罐耳。截止至2021年6月份,煤业公司共拖欠工贸公司货款46560元,工贸公司多次协商催要未果,遂向我院起诉维权。经滕州市人民法院级索法庭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煤业公司给付工贸公司货款46560元,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前给付10000元, 2021年9月27日前给付10000元, 2021年10月27日前给付10000元, 2021年11月27日前给付10000元, 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6560元;2.工贸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工贸公司负担。
【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本案的亮点可以概括为“一准两快”,即准确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快速开庭、庭审中快速调解。
工贸公司与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根据案件为金钱给付案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条件,准确定性并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并于当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在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缩短举证责任期限,进而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当天开庭当天调解,在开庭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导,再度进行调解,最终当庭完成调解,并出具调解书。
本案充分发挥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案件快速审理、当庭完成调解,快速实现定纷止争,提高了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减少诉累,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