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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胡某某与杭州某投资公司、第三人滕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9日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3日,胡某某与杭州某投资公司签订《关于解除滕州市某合作协议的合同书》,约定杭州某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胡某某。合同签订后,胡某某已经将相关款项支付完毕,但杭州某投资公司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请求:1.判令杭州某投资公司协助胡某某将其持有的第三人6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杭州某投资公司承担。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7日以调结的方式结案,案件审结后,杭州某投资公司已经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将其享有的第三人公司6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胡某某名下。
    审理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开发滕州市某宗地框架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享有开发项目60%的权益,第三人享有40%的权益。2019年3月13日,甲方(受让方、债务人)胡某某 、乙方(转让方、债权人)杭州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丙方1(担保人)滕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丙方2(担保人)滕州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3(担保人)党某 、丙方4(担保人)滕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解除滕州市某宗地合作协议的合同书》,该合同书主要约定:乙方愿出让第三人公司的60%股权,甲方同意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60%股权,并将乙方上述人民币7033.51万元投资款转让给甲方,即甲方欠乙方款项人民币7033.51万元(大写:柒仟零叁拾叁万伍仟壹佰元整),乙方退出某某花园的开发合作,其后,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24次向杭州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共计85160963.71元,但杭州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股东变更登记义务,本案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结案用时短,自2020年12月4日立案至2020年12月7日结案仅用3天时间,依法及时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处理效果好,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当面及电话沟通下,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结案文书无需公开,维护了被告的商业信誉。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督促被告切实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案件审结后,被告依约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化解,事情顺利了解。诉讼成本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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