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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孔某某、被告滕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被告孔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就双方在第二被告滕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协并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孔某某愿意以人民币45万元购买原告在第二被告的股权;约定自2018年元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股权转让款;如果有一次违约视为全部违约,除继续履行双方约定所欠股权转让金之外,另外,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第二被告愿意为协议约定的款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直至还清为止;被告孔某某于签订协议当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作为凭证。截止2021年6月13日被告仅支付股权转让本金29万元,被告未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被告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股权转让金及违约金合计36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立案,当天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承办法官当即出具保全裁定,立即进行保全,冻结被告孔某某账户存款共计36万元,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同意给付股权转让金36万元并当即给付完毕,原告遂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留给当事人充足的答辩期限,为案件排期开庭节约了时间。在案件调解不成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日立案受理,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当事人进行了诉讼保全,为顺利结案打下坚实基础,原告最终拿到了股权转让款,原告从起诉到得到案款共计十天时间,时间短,效果好,原告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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