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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满意滕州】 微山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滕州市某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2日

微山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滕州市某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1日,微山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滕州市某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煤电公司在贸易公司处购买煤炭,以贸易公司取得煤炭当天价格另加每吨35元为实际交易的煤炭价格;如煤电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贸易公司有权终止发运,并要求煤电公司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至1月24日向煤电公司发清货款,并在发清货物当日向煤电公司开具了发票。后2022年1月29日,贸易公司、煤电公司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煤电公司在贸易公司处购入煤炭1000吨,单价530元/吨,贸易公司当天发清了货物,并在2022年2月5日向煤电公司开具了发票。贸易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至2022年2月5日,煤电公司下欠贸易公司货款973 716.4元。贸易公司多次追索向煤电公司追索货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审理情况

级索法庭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本着案结事了、一次性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宗旨,主动联系级索镇政府,共同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庭工作人员积极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陈述,明确案件事实,从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角度,释法明理,向被告阐明其若拒不支付货款可能会给其带来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更大损害。最终在级索法庭及级索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22年5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煤电公司偿付贸易公司货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计1 039 757.4元,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付款600 000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款263 854.5元,于2022年7月15日前付款175 902.9元;二、如煤电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贸易公司有权对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由煤电公司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同日,煤电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向贸易公司付款600000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人民法庭更要表现出应有的担当。级索法庭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与政府有机联动,多元化解纠纷矛盾,仅用三天解决纠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级索法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及背景,根据案件性质,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多角度剖析权益利弊,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间接促成企业快速回笼资金,缓解生产经营压力,使企业更快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又能依法促使被告企业及时清偿债务,避免违约损失,推动双方企业向好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了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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