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成“背锅侠”!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隐患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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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8日 | ||
险成“背锅侠”!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隐患重重 裁判要旨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张某未与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离职时张某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公司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王某均未予回复。 事后,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多起涉诉案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频繁陷入诉争,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严重妨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该石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涤除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张某即向公司股东提出辞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曾多次与股东王某协商变更事项未果,张某主观上已无继续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愿。故张某请求终止其与被告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并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公司限期赴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民众在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莫因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将自身民事权益当做交易筹码,避免因“挂名”背负上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负担。若已被“挂名”或不慎身陷风险,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协商办理变更登记,通过法律途径积极救济、及时止损,避免日后陷入替人担责的窘境。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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