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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处置质量与效率,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任务

建立省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府院联动,破解难题。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加强协调合作,协同推进,合力优化破产处置工作的外部环境。要注重重整,努力盘活。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制度对挽救企业和生产要素重组的重要作用,通过重整案件办理,促进我省招商引资,盘活市场资源。要维护稳定,促进法治。破产处置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债权人众多,要充分预判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创新机制,特事特办。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多,要敢于尝试、勇于担当,有法律的依照法律办,没有法律的依照政策办,没有政策的依照惯例办,没有惯例的协商办理。

二、工作分工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信访局、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职能分工如下(具体工作职责附后):

(一)省法院:召集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按照司法职能负责企业破产审判相关工作。

(二)省财政厅:指导各地探索建立破产援助资金制度。

(三)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解除破产企业不动产保全措施。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市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相关工作。

(四)省税务局: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便利税务注销。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完善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等相关制度。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涉税处置相关政策。

(五)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全省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查询便利及协助办理解除保全事宜。指导落实涉及破产处置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工作。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依法办理破产终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破产企业无力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有关工作。依法实现破产管理人便利查询破产企业社保相关信息。依法指导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帮扶等民生事项工作。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完善和指导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依法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决策流转程序。组织银行依法及时配合办理破产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业务,完善开立账户相关制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重整企业融资支持。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防范“逃废债”问题。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破产企业金融支持相关工作。

(八)山东证监局: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九)省国资委:依法配合做好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破产相关工作。

(十)省商务厅:支持各市做好破产企业外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名单内“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支持各市做好破产企业内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大破产“逃废债”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协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民交叉案件。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

(十三)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

(十四)省司法厅:支持指导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化建设。

(十五)省信访局: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工作。

对于上述职能分工,可根据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三、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采取联席会议方式运作,联席会议由省法院担任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全体会议负责听取破产企业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由相关议题单位召集,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二)明确工作组织。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政策文件、起草破产企业处置情况报告、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办公室可采取《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向各成员单位联系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建立协调联系人,确保对具体案件办理、政策协调处置等事项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工作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应将本意见及时下发所属相关部门落实执行,同时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在三个月内出台具体的落实文件或会商纪要。对出台的文件要加强条线贯彻落实,提高办理质效。

(四)促进全面铺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相关问题,推动破产企业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2022年9月制定)

一、省法院

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汇总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

二、省财政厅

会同省法院探索建立破产援助资金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市设立破产援助资金。

三、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2.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积极推动已经竣工但存在未办理验收等瑕疵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为破产企业积极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有效利用各类资产的多元化专业交易流转平台,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资产处置效率。(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3.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4.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依法实现管理人通过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相关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5.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地市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相关工作。

四、省税务局

1.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2.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

3.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4.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5.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当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6.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等相关制度,依法实现管理人通过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相关信息。

7.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涉税处置相关政策。

五、省市场监管局

1.为管理人依法办理破产事项所涉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推进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证明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的,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需加盖公章时可以由管理人代章。

3.完善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制度。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导致股权权属发生变化的,管理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按照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交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明确重整后股东及持股比例的说明、管理人和新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企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如出现司法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完善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5.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登记注销等相关制度。

6.指导落实破产处置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工作。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依法办理破产终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破产企业无力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有关工作。依法实现破产管理人便利查询破产企业社保相关信息。依法指导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帮扶等民生事项工作。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完善和指导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

1.依法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决策流转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推进,加快内部决策流转程序,主动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2.组织银行依法及时配合办理破产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业务,完善开立账户相关制度。管理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或外汇账户及其他附随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账户期限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规设定和延长。管理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入管理人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3.做好重整企业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4.完善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或“机构说明”等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上报信贷记录,确保信用报告准确反映重整后企业信用状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5.防范“逃废债”问题。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可能涉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通报管理人,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6.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办理破产企业征信信息查询业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7.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破产企业金融支持相关工作。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协调指导职责。

八、山东证监局

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九、省国资委

依法配合做好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破产相关工作。

十、省商务厅

支持各市围绕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处置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对满足条件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十一、省发展改革委

牵头推动名单内“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支持各市做好破产企业内资招商引资工作。对于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中添加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十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1.依法加大破产“逃废债”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尽快追回破产财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2.协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民交叉案件。(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3.强化破产企业资产刑事查封和破产审判解封协调联动,压缩办理期限。实现管理人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4.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保全、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依法实现管理人通过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车辆相关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十三、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1.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海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2.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海关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海关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

十四、省司法厅

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管理人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实现律师、会计师等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

十五、省信访局

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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