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保证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本文接续上篇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浅谈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2.如何界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有正当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说明正当目的。然而正当目的是一种主观状态,如何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正当目的。所谓正当目的,比如维护公司的资产和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整顿公司的财务纪律等,这种积极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如果股东要求查阅是为了股东在公司以外的利益,比如公司与股东有竞争关系,为公司竞争对手获取有关信息等则不允许股东查阅,该消极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但股东可以提供证据反驳公司的举证。
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是否应当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作为查阅会计账簿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1.第33条是诉前必经程序,股东在诉前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等待公司答复,然后起诉;2.股东没有依照前述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的,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受保护条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股东诉讼请求;3.股东提起诉讼就是向公司提出了申请,如果公司不同意查阅又没有合法理由,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公司作为一个股东利益的组成体,具有典型的人合性特征,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法院不宜直接介入二者的利益纷争,应当先由公司内部解决,保障公司管理的自治性。其次,在保护个别股东利益同时,这样的前置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是合理的。
4.股东可否复制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3条第1款,特意将会计账簿和其他公司资料分开陈述,并未将会计账簿作为复制的范围,可见,立法者并未赋予股东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另外,北京高院(2015)高民(商)申字第03595号案件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其要求对公司会计账簿进行记录的请求,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对会计账簿进行复制。公司会计账簿记涉及公司诸多商业秘密,任由股东复制会造成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
5.股东能否查阅与会计账簿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多与商业秘密相关,因此,股东不得查阅;第二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股东应当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无法满足知情权时,应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有权查阅在其持股期间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需要平衡,《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由此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产生较大争议,从法律角度而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账簿得以成立的依据,也是会计账簿记录内容真实性得以验证的证据。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现状的适应性举措,若法律与司法实践只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一概不允许查阅作为会计账簿内容证据的原始凭证,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将大为减弱,实际中,我国司法界早有支持的判决,而该类判决书指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出来,若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实际情况,股东知情权并未获得实际落实,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凭证,行权方法仅限于查阅不能复制。
6.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笔者认为,董事会会议记录可能包含董事会所议事项的意见,出席会议董事的意见和表态以及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安排。而董事会会议决议主要记载董事会会议对相关议题的决定性意见,而无需详细记录决议产生的过程和理由。公司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法律主体,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应当允许股东和公司有自己的秘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负责公司的运营,董事会会议事项属于公司经营范畴,如果允许股东直接自由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可能出现过度干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行为,违背公司的法律主体性质。而且公司法将股东查阅、复制范围专门作出规定,不宜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任意扩大到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7.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判决书判项应如何表述。
法院在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时,考虑到案件审结后,原告有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在判项部分的表述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执行法官执行时有明确的依据。笔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由会计师协助的,绝大多数法院判决书判项表述为: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数日内提供某年度-某年度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供某某进行查阅复制(涉及会计账簿的仅表述为查阅),某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予以协助;上述材料由某某在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地点在某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数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