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满意滕州】浅谈“执转破”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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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22日 | ||
【优化营商环境 】浅谈“执转破”重要意义
一、解决执行案件多且化解难、破产案件少且启动难的“两难”问题 执行程序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清查,能够充分了解被执行人资产状况,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将执行程序转化为破产程序,终结执行程序,从而使得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得到解决,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同时,推动执行阶段所发现的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为认知、维稳等原因造成的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程序而致破产案件数量寥寥无几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进而通过破产程序挽救因为债务重症缠身但仍具有生机的企业,清除完全没有生机的僵尸企业以淘汰落后产能。 二、集中、有序、高效清理涉债务人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 通过“执转破”程序,积压的执行案件得到“一揽子”终结,破产程序概括清理债务人企业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优势得到充分展现。在破产程序中,包括未到期债权在内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也只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能够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如此也就覆盖着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潜在纠纷,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一系列问题避免了发生衍生诉讼的隐形纠纷,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同理,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也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主张。由此,涉债务人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集中、有序、高效的清理。 三、公平实施财产分配,最大化债务人财产价值 执行程序主要体现了对个别债权的清偿,而破产程序具有概括清理债务人企业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优势,可终局性化解执行积案,实现债权公平清偿。在被执行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破产程序下的财产分配显然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另外,《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高管非正常收入的追回、破产财产调查等制度措施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而执行程序无法实现此功能。例如,在实践中,被执行人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总会为资金寻求退路。其往往与熟悉的、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串通,实施个别清偿,或者采取虚假清偿、虚构债务的方式转移企业资产。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必然导致部分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撤销,如不及时转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可能还会实施其他行为,加速财产的流失。 四、更好实现重整、和解程序价值 提到破产程序,一般普通人往往会直观联想到“破产还债”这一层含义,事实上,破产程序是一个包含清算、重整、和解三层含义的综合概念。从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而言,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构成了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这三部分内容是共生共存、缺一不可的。故此,“执转破”并非代表破产清算,不能简单地将二者等同。执行程序中遇到的被执行人企业换壳经营、存在关联公司、仍具营业价值等无法解决的难题,可通过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得到化解,针对尚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更为有效的方式是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引入投资,盘活企业资产。 正如王欣新教授所言,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执转破”对于畅通执行结案出口、提升执行效果、解决破产启动难、实现破产审判常态化具有重要作用。执行积案通过破产程序可得到终局性化解,从而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实现执破工作共赢。
张茜,女,1990年4月出生,滕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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