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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管辖范围规定

2018年08月27日
作者:枣庄中院立案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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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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