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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失信宽限期,善意文明促履行

2022年03月24日
作者:枣庄中院执二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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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州市某公司因存在消防隐患被消防大队处以37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公司迟迟未履行,遂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经查控发现,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亦表示经营困难,无能力履行。

    因被执行公司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资金流入,且未按照法院要求报告财产,依法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为推进案件执行,避免陷入执行僵局,执行法官仔细研判,最终在失信名单宽限期上找到突破口。结合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给予其一个月的失信名单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发布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执行法官遂向其郑重告知,如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不仅影响公司融资信贷,其法定代表人在乘坐交通工具及在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消费亦将受到限制。最终,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该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近年来,滕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合理选择可供执行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担保案件,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优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严格落实失信宽限期制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促进案件自动履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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