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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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枣庄八一水煤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5日,注册资本51288.4万元,法定代表人姜广臣,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至2021年12月底,该公司资产总额约 26.5 亿元,负债总额约 27.86亿元。
二、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须为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一级管理人);
2、报名机构在2年内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结过重大复杂破产重整案件;
3、报名机构及拟派出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派出人员的情形。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下午17时止,向本院技术室报名。联系人:阚伟华,联系电话:0632-8681219。
2、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邮寄或网上报名。
3、报名机构须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报名机构成立年限、规模、业绩等情况;
(2)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情况;
(3)承办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情况;
(4)承办的破产重整案件被法院评为典型案例情况;
(5)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对其履职的评价;
(6)管理人负责人、拟派出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7)拟派出人员数量(最少3人)及派出人员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
(8)参与本案竞争的优势;
(9)本案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
(10)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11)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不宜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报名材料应附证明,依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加盖机构公章,所有提交材料不予退还。材料要确保真实、合法,如发现存在虚假或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四、其他说明
1、管理人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择优选定。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报名机构的规模、专业水平、办案经验、工作方案、初步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分数最高的确定为本案管理人,分数次高的确定为替选管理人。
2、报名机构被本院确定为管理人的,须签署书面履职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在指定其为管理人之日起6个月内企业重整成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管理人须建立工作团队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固定团队负责人及派出人员名单,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更换;管理人应当亲自完成管理任务,不得将重大事项转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办理;及时完成法院指定工作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内容,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完成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事项;枣庄市外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往来的差旅费、食宿费自理,不计入破产费用。如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出现违反上述事项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等情形,无条件接受报酬调减或管理人更换。
3、报名机构不足三家的,取消竞争方式,转为随机方式,本次报名作废。
4、本公告涉及的期限,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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