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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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加强三大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主体,促进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为当事人和公众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服务和保障。通过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司法行为、展现现代法治文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硬件建设和技术保障
2014年第一季度,完成下列平台建设:
1.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科技化和规范化建设,设置电子触摸屏(触摸屏查询系统建设)、配备上网电脑、设置导诉台、公告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知识查询,动态案件进展、电子卷宗查询等服务;
2.全部开通微博,对外发布信息,实现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3.完成法院信息集控管理中心建设,实现三级法院系统对接、案件信息数据的共享;
以上三项由各法院自行开发完成。
4.完成政务网站建设,实现一院一网站;
5.全部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全省法院统一实施、统一发送号码、统一发送平台、规范发送内容;
6.向社会公布咨询服务电话,接收群众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建议投诉,有条件的法院可率先开通12368电话语音系统;
7.完成山东法院庭审直播网建设,目前省法院庭审直播已投入运行,3月份在部分法院试运行,4月份正式投入运行,案件较少的中院从4月份开始每月至少推荐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2件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以上四项由省法院统一开发。
2014年上半年完成下列平台建设:
1.电子卷宗借阅系统建设,所有案件都要建立电子卷宗,推进三级法院电子卷宗网上调阅,为当事人查阅、打印电子卷宗提供便利;该系统由各法院自行建设。
2.外勤单兵系统建设,为执行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刻录成光盘入卷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该系统由省法院统一建设。
三、司法信息公开
1.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在生效后7日内上网公布;
2.2014年第一季度,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通过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推进庭审公开,实现山东法院政务网站庭审“每日必播”;
3.2014年上半年,实现所有开庭审理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所有案件建立电子卷宗,并允许当事人查阅。
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一)公开的范围
1.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原则上是结案裁判文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文书,除一审程序中作出的管辖裁定外,原则上不上网公布。
2.五种情况下文书不上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方式结案,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件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中“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中的“违法”是指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对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案件。
3.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死刑死缓裁判文书不强制上网,也不限制或禁止上网,可以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有指导性意义的在互联网公布,且统一由省法院对外公布。因当事人达成谅解而改判的,如果认为对外公布易引起社会负面影响,可以以“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为由,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不上网公布。
4.上诉案件原一审裁判文书的公布。一审判决宣告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除二审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以外,原一审文书不上网公布。
(二)文书上网审批
1.上网审批权与文书签发权一致,未经庭长签发的文书,上网时必须经庭长审批。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文书签发人对文书质量的审核把关责任,保证文书质量。
2.不上网公布需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除调解结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死刑(死缓)案件等可以由系统自动识别的以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均需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三)工作分工和时限要求
1.分工。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由全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组统一领导;合议庭、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裁判说理、裁判结果和文书制作质量负责;文书技术处理由案件承办人或者业务庭指定的人员负责;审管办负责文书上传互联网以及文书上网工作的协调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宣传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评论和意见、建议。
2.时限要求。在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承办法官或者业务庭指定的专人应当在文书生效后5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审管办应当在收到文书后2日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统计通报和考核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施行月通报制度。各区、市法院和中院各庭室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
五、审判流程公开
(一)公开信息的范围。法院工作信息和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向公众公开。
(二)信息录入分工和形式
1.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录入
(1)办公室负责发布、更新、撤换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信息;
(2)人事处负责发布、更新、撤换法院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信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法官管理处负责发布、更新、撤换下辖法院信息,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信息;
(4)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更新、撤换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
(5)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更新、撤换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
(6)立案庭负责发布、更新、撤换管辖范围信息,立案条件、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开庭公告等庭室信息;
(7)立案二庭负责发布、更新、撤换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诉讼文书样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8)技术室负责发布、更新、撤换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信息;
(9)纪检监察室负责发布、更新、撤换投诉渠道信息;
2.向当事人公开案件流程信息录入
(1)录入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人和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信息,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节点信息。上述信息由行为完成部门在事项确定、审判行为完成或者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案件电子卷宗的正卷和庭审录音录像也向当事人公开。
(2)录入形式:录入可以采用扫描形式,也可以WORD文档形式录入。能够实现同步扫描录入卷宗材料的,不要求重复录入WORD文档形式。
(三)当事人查询
1.查询密码的生成与送达。在立案阶段应生成并告知当事人查询密码。
2.查询期限。当事人可以自案件受理之日至结案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止,凭密码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信息,但结案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录入的监督管理。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由全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组统一领导;审管办确定所有案件都应当录入的共性信息,信息技术部门要跟进技术服务,设计软件控制必填信息程序,在共性信息未录入的情况下,无法进入下一流程环节。对于非全部案件都具有的应当公开的信息,由录入部门负责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执行信息公开
(一)向当事人公开内容: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
(二)向社会公开内容: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风险提示;悬赏公告、拍卖公告。
(三)信息录入分工
1.送达公告、拍卖公告、悬赏公告等执行公告由执一庭负责。
2.执行指南、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执行案件启动程序指南、执行收费标准指南、执行风险提示、执行费缓减免条件及程序指南等执行指南由执三庭负责。
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受限制被执行人名单等受限制被执行人名单由执一庭负责。
4.执行进度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由执一庭负责。
七、直播录播庭审活动
(一)直播、录播案件的范围和方式。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直播、录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除外。庭审直播、录播媒介包括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公开方式包括视频、音频、图文、微博方式。
(二)“每庭必录”和公开平台。除巡回审判等不在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外,庭审应当做到“每庭必录”。应当在政务网站设置庭审直播、录播专栏。
(三)征求意见和履行审批程序。拟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征求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决定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程序应当于开庭7日前完成,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即至少在开庭前留出5日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四)直播、录播的准备工作。对于决定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业务庭应当做好3项准备工作:1.在开庭3日前,将决定告知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2.在开庭3日前,通过本院公告栏、政务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开庭时间进行公告。3.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通知新闻宣传、信息技术、法警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法官庭审行为的规范,对外直播和录播的庭审均要安排法警值庭。
(五)直播的突发情况应对。直播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不宜直播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宣布休庭,中止直播,并层报分管院领导决定恢复庭审后是否继续直播。
(六)通过特定平台直播、录播的处理程序。通过特定平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情况:1.拟在省法院政务网站进行庭审直播的,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下月直播计划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2.拟通过省级以上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除履行直播、录播审批程序外,应当报省法院宣传处审核并报省院分管院领导审批。3.对新闻媒体就特定案件向法庭要求直播、录播申请的审查,认为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直播、录播的撤回程序。已经播出的庭审内容不宜公开,需要从公开平台撤回的,业务庭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撤回审批表》,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八)工作分工
1. 全市法院庭审直播、录播工作由全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组统一领导;审管办负责庭审直播、录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业务庭负责庭审直播、录播案件的选择、公告,并对以图文、微博方式播出的庭审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3.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以图文、微博方式进行的庭审直播、录播,并联系沟通新闻媒体。
4.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以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的庭审直播、录播,并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5.法警部门负责维护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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