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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公布)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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