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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2020年12月24日
作者:枣庄中院监察室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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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公布)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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