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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某建材公司与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20日
作者:枣庄中院立案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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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滕州市某建材公司系建筑材料供应商,自2019年起陆续向被告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外加剂。2020年10月10日,被告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赵某(系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滕州市某建材公司结算,由被告赵某向原告滕州市某建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二被告拖欠原告外加剂货款137273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货款。

    经滕州市人民法院西岗法庭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赵某拖欠原告滕州市某建材公司货款137273元,被告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赵某于2021年3月19日履行完毕;

    2.原告滕州市某建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如被告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赵某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履行债务,被告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赵某仍应支付原告滕州市某建材公司违约金3万元;

【典型意义】

    滕州市某建材公司诉滕州市某混凝土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当事人立案申请材料,立案庭于当日对该立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完成立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当即与诉非对接站调解员完成对接,充分了解案情后及时主动联系当事人听取双方意见。主审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案涉欠款事实争议较小,遂立即联系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于2021年3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后经主审法官积极督促,被告按约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了”良好效果。该案经主审法官和调解员的有效调解,在保证原、被告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为当事人节约时效,减少诉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释放了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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