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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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代第三人偿还债务297.5万元,该债务均为第三人承包经营原告下属贵重金属回收分公司期间产生的债务,系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双方亦对该部分债权进行了确认。第三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与被告发生废旧钢材业务往来,被告至今拖欠第三人479933元货款未还。综上所述,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滕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某、俞某某共欠原告滕州市某资源总公司货款本金4799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0000元;
二、如被告滕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某、俞某某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滕州市某资源总公司130000元货款、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249933元共计479933元(原告指定收款人:孙某,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账号6230771173000161769),则原告滕州市某资源总公司自愿放弃对上述第一项逾期付款利息150000元的主张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如被告滕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某、俞某某对上述第二项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原告滕州市某资源总公司有权按照上述第一项中的剩余的货款本金及利息15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原告滕州市某资源总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某、俞某某、第三人姜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促进双方进行调解,助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同时,也减轻了企业诉累,助力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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