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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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原告滕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定作业务关系,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被告未支付部分定作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成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定作款24764元。
经当事人同意,滕州市人民法院南沙河法庭诉非调解中心接到该案后立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案成功在诉前调解阶段化解纠纷,被告即时履行完毕欠付定作款,原告不再提起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滕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立案申请材料,考虑到双方都是正在经营的民营企业,法庭开启涉企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在当事人均同意诉前调解的情况下,第一时间由特邀调解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本着“互谅互让”“互利共赢”的调解原则作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多番交涉,原、被告达成了初步调解意见,被告表示支付部分定作款项,但是对于具体金额和履行方式仍持有异议,在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被告表示愿意足额履行。并且鉴于被告的履行能力较好,所欠定作款金额较小,于是指导法官趁热打铁,积极引导其当庭履行,贯彻落实“立审执”一体化,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最终本案通过诉前调解,让矛盾纠纷止于未诉,实现案结事了,为企业减少了时间和经济成本。
滕州法院针对此类小额案件,“因案制宜”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强化自动履行引导、违约风险告知、注重案结事了,促进案件调解率及当场履行率,避免程序空转,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和公正双提升,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真实写照。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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