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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某输送带公司与滕州市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30日
作者:枣庄中院立案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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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滕州市某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因生产需要购买枣庄市某输送带公司(以下简称“输送带公司”)的输送带产品,双方于2014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及数量以买受人电话通知为准,以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货款;实际履行中输送带公司累计供应给煤矿货值183600元的输送带产品,发票已给开具并交付煤矿,但煤矿收货后未能足额付款,截止至2019年底,共欠付货款83600元。经多次催要,煤矿拖欠输送带公司货款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输送带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年11月2日,输送带公司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并申请对煤矿进行财产保全。滕州法院级索法庭于11月2日当天完成立案并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随后,级索法庭委托诉调对接站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于11月29日达成调解并出具正式案号的调解书,内容如下:

    1.滕州市某煤矿于2021年12月2日前给付某输送带有限公司货款83600元

    2.在滕州市某煤矿履行完第一项付款义务后,某输送带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的所有冻结;

    3.滕州市某煤矿按照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5元,申请费920元,由某输送带有限公司负担,否则由滕州市某煤矿负担,且另行支付某输送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

    二、案件亮点

    本案亮点可以概括为“对症下药、坚持调解”。因货款拖欠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加之已对煤矿进行财产保全,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在调解初期双方拒绝沟通,并表示不接受调解,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然而,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该案的调解工作,针对案情明确、争议较小、情绪激动、矛盾尖锐的症状,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决定采取“先安抚双方情绪、再进行案件调解”的策略,经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双方情绪逐渐平静,随后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针对案情动之以理、示之以法,最终完成调解工作。

    三、典型意义

    在被拖欠货款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原告情绪通常较为激动,起诉后一般会申请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进而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工作开展初期有时进度缓慢,甚至陷入僵局。此时,承办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问题症结所在,制定针对性策略,然后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推进调解工作开展。

    本案在调解初期遇到较大阻碍,但承办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并未放弃,依然努力推进双方调解,并最终完成调解工作,达成调解目的。本案的调解工作虽未一蹴而就,但贵在持续发力、坚持调解,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能为类案提供参考借鉴,助推类案更好地实现调解,为更好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添砖加瓦。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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