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B公司破产清算案。鉴于案件属于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在申报参加和资格审核基础上,本院决定采用整体报名、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9日,注册资本10100万元。企业主要经营LED光源产品、LED灯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汽车充电桩的生产、销售及安装;交通信号灯、灯杆、电力塔杆的安装、销售;风光互补节能照明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模具、微电子系列产品、灯具及控制器系列产品、LED新材料、燃料油(闪点> 70℃)、桶装沥青、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银、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产品进出口业务。债务人提交企业情况说明载明企业现有资产约2.261亿元,总负债约2.988亿元。
B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2日,注册资本15000万元。企业主要经营电子产品的制造;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移动电话机、无线数据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债务人提交企业情况说明载明企业现有资产约5012.85万元,总负债约5742.68万元。
二、申报条件
1. 报名机构为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
2. 申报机构拟派出的管理人团队近3年内独立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在3件以上,业绩突出,经验丰富;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5人,其中律师(含联合体合作伙伴)不少于5人;
4.申报机构与破产企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由相应司法局出具证明。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将回执、承诺书、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于2021年8月21日9时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院,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曾经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证明;
3.申报机构拟定的所申报项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维稳预案、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建议和意见等;
4.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报名的中介机构应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必须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充分认识到内容不实的后果;
2.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
3.管理人工作组成员(包括管理人依法聘用的必要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食宿、交通费用,不在破产管理人费用中列支,由社会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4.参与本次报名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5.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要求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结合管理人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工作量和具体工作业绩对管理人报酬依法合理调整;
6.参与本次选任的中介机构无论是否成功,均必须对本次选任所涉及所有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
7.参与本次选任的中介机构派出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必须与实际入驻企业的人员一致,竞任后随意更换团队负责人或核心人员,法院有权更换管理人。
四、选任方式
提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9时。本院将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确定的候选机构于2021年8月21日15时之前到第三审判庭进行随机摇号方式确认两家破产企业管理人。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营市大渡河路257号)。
联系人:李咏
联系电话:0546-6087865
附:1、回执
2、承诺书
3、申报材料模板
附件1:
回执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已经收悉你院发出的《公告》内容。经过查证,我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
经研究,确认报名参加竞争。
特此函复。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2:
承诺书
1.必须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充分认识到内容不实的后果;
2.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
3.管理人工作组成员(包括管理人依法聘用的必要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的食宿、交通费用,不在破产管理人费用中列支,由社会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4.参与本次报名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5.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要求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结合管理人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工作量和具体工作业绩对管理人报酬依法合理调整;
6.参与本次选任的中介机构无论是否成功,均必须对本次选任所涉及所有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
7.参与本次选任的中介机构派出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必须与实际入驻企业的人员一致,竞任后随意更换团队负责人或核心人员,法院有权更换管理人。
(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
申报材料
申 报 机 构:
报送法院:
申报人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性质: |
通讯地址: 邮编: |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