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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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3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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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8日 | ||
典型意义超级飞侠、喜羊羊、小猪佩奇等卡通形象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非免费使用的公共资源。它们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使用卡通形象时应充分尊重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上述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2《三毛全集》著作权侵权案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通过授权获得《三毛流浪记》、《三毛新生记》、《三毛从军记》、《三毛解放记》和《三毛百趣记》在中国内地以纸质图书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体)文本的专有权。某图书经销部擅自销售该系列图书的盗版书籍,上海儿童出版社要求该图书经销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图书经销部未经上海儿童出版社的许可,在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限内销售涉案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原告未提供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力度。 3KTV点歌放映侵权案原告音像集体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通过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等多家音像节目著作权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相应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经营中场所内以点播形式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被告的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及原告的诉求的期间,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赔偿标准,增强了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的意识。 4“斐乐”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FILA系列商标享有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FILA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李某、窦某自2020年以来,在其制衣车间生产加工并销售涉及FILA品牌注册商标的侵权服装。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要求李某、窦某停止生产加工及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窦某未经授权,在被控其侵权产品上使用FILA品牌其中的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李某、窦某主张其加工生产的斐乐产品几乎没有流入市场就被公安机关查封、没收,其虽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但没有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法院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李某、窦某停止生产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件,李某、窦某利用其便利条件生产销售假冒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该行为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商标权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商标保护的核心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标记,而是其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品质及价值。意义不仅在于实现消费者按品牌购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是尊重企业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创新创造的重要举措。 5“猴姑”“猴菇”近似商标侵权案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系“猴姑”商标权利人,某美味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猴菇”饼干商品上使用了“猴菇”标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正面标注“猴菇”标识及与原告图形商标相同的图形,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猴菇”“猴姑”二者在字形、读音方面构成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情形,某美味园公司侵犯了江中食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某美味园公司赔偿江中食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近似商标侵权案件,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是一个企业及产品的“名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和口碑。在商标上动“歪心思”,企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达到“傍名牌”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红黄蓝”商标侵权案北京启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红黄蓝”商标权利人,经授权后可使用其特许经营资源开办“红黄蓝亲子园”。2022年3月,郓城某托育服务公司接手他人转让的“红黄蓝亲子园”后,未与北京启今科技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始终在该幼儿园招牌、广告宣传、课程服务等上使用“红黄蓝”商标。北京启今公司认为郓城某托育服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某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红黄蓝”,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侵权。王某主张其刚接手幼儿园时,当时特许经营协议未到期,在那期间启今公司一直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及课程,所以后面没有续签协议,但也没有拆除“红黄蓝”相关的招牌。经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后以双方认可的调解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注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使用他人的商标,做自己的生意,加强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利于保护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正当竞争,促进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7骆驼牌电池商标侵权案骆驼集团公司作为“骆驼”及图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使用宣传,已有较大知名度,其中图案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张某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假冒骆驼牌蓄电池牟利,被郓城法院判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骆驼集团公司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张某主张其并不知自己购买的蓄电池是假冒产品,并且自己已经缴纳罚金,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拼多多店铺中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蓄电池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本案中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收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价格以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民法、刑法及行政领域,均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本案张某因商标侵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即便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一旦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受到民事、刑事乃至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多重责任。 8“六神”商标侵权案上海家化公司系“六神”注册商标权利人,“六神”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鄄城某超市销售六神花露水,经鉴定为假冒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销售的带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价格以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典型意义本案在商标侵权类纠纷中,存在批量维权案件现象,涉及到的被控侵权主体,大多是位处郊区或者乡镇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辨别产品真伪的能力,进货渠道不正规、手续不齐全,无法有效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该案的公开审理,对中小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9“素之然”商标侵权案上海猫黛贸易有限公司系“素之然”“MOTONOZE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吴某在淘宝上开设的店铺中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与“素之然”“MOTONOZE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法院通知吴某应诉时了解到,吴某是一名大学生,将身份证交与朋友在网上以吴某名义开店铺。吴某收到法院材料后,才知道那个店铺销售了侵权商品。法官向吴某及其家人详细讲解了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常识后,吴某及其家人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将吴某认错态度较好、缺少法律常识,店铺并非其实际经营等情况向公司进行了充分汇报,最后双方和解。 典型意义本案的意义在于吴某轻信朋友将身份证件借于他人使用,自己要承担背后的法律风险。实际经营者销售侵权商品,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涉及诉讼的情况下,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都被视为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官基于吴某在校大学生的前途和未来考虑,及时深入了解案情,并给吴某父母释法明理,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最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结事了。 10“鲁能”字号不正当竞争案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系“鲁能”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其第40类能源生产服务上的“鲁能”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鲁能”既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鲁能集团公司以“鲁能”为字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鲁能投资公司、鲁能建设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带有“鲁能”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与鲁能集团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重合,被告主张其企业注册经过了合法登记,但该登记并不能作为其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抗辩事由。法院判决被告鲁能投资公司、鲁能建设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鲁能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攀附企业商誉的典型案件。被告应当知道鲁能集团公司及“鲁能”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将“鲁能”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鲁能集团公司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鲁能集团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损害了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本案的裁判,不仅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明确了企业注册经过合法登记的理由不能作为其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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