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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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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5日 |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简易程序的审理做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来源:北京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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