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下区人民法院劳动法庭工作规程 为公正、高效、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良好衔接,实现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成立“劳动法庭”,并制定本方案。 第一节 劳动法庭的组织 第一条 劳动法庭由两名员额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特约调解员、两名书记员组成两个调裁一体化办案团队。 第二条 劳动法庭法官从精通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中遴选,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处理劳动人事方面知识和经验。 第二节 劳动法庭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劳动法庭负责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诉前调解及案件审理。 第四条 对因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劳动法庭主持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的期限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0天。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法庭出具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书或民事调解书。 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劳动法庭应当指导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第五条 对因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劳动法庭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 立案后,劳动法庭负责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对于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精审止争。 第七条 对仲裁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敏感案件,劳动法庭可以与仲裁院共同调处,充分发挥诉裁衔接联动机制的平台作用。 第八条 劳动法庭定期深入企业、社区、街道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普法宣传工作,同时针对典型案例采取现场开庭审理的方式,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附则 第九条 劳动法庭应当对上述工作做好台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条 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