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违法征地拆迁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还能维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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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5日 | ||
遭遇违法征地拆迁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还能维权吗一、遭遇违法征地拆迁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还能维权吗 村民遭遇违法征地拆迁时,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未起诉的,还可以维权。村民可以申请审判监督或者信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征地程序不合法的后果 1、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责任。 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区分如下情况: 第一,以程序瑕疵不影响权利义务为由,不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严重违反程序,确认违法; 第三,确认违法,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土地征收中,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并撤销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程序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撤销或宣告无效,行为效力未受影响,但这并非意味着这种行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应承担其相应的程序违法后果。 2、行政赔偿责任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虽然我国征地程序违法的责任制度不承认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具有外部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外部侵权责任主体,但从内部来说,还是作为主体存在的,对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作人员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追偿责任制度。行政追偿中,政府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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