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郝婷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郝婷婷,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8810296526,中专文化,原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德州路龙湖名景台小区16号楼1单元802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事实: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邦公司)董事长张敬伟(另案处理)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发行员工互助理财计划、元邦五号2期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元邦五号3期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元邦五号4期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五号5期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通过召开沙龙会议或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在资金兑付出现困难后,通过伪造盈利数据,虚构盈利假象,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补偿前期产品的资金缺口,导致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郝婷婷于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入职元邦集团,在职期间涉嫌推介客户5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1 612 880元,郝婷婷在职期间自元邦集团取得佣金538.26万元。
本院于2024年7月4日作出(2023)鲁0103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郝婷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案件生效后(2024年11月12日)罪犯郝婷婷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组织诊断,证实其现属于怀孕的妇女。
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公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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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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