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刘杨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刘杨杨,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9003255925,专科文化,曾任安信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商会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丁庄村236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11月1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因系怀孕的妇女,2024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4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24)鲁0103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杨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同案犯李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3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1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中,刘杨杨向本院提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其于2024年12月11日分娩一男婴,现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拟对罪犯刘杨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现予以公示。
如公示对象存在影响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刑庭工作人员反映。
公示时间:从 3月10日至3月13日(不含节假日)
联系电话:82567153,82567103
二○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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