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王松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王松,女,1984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406024522,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十二区3号楼1三元801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28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事实:2023年10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松饮酒后驾驶鲁A60V9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曲庄路老虎洞山隧道九曲庄路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松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鲁01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松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王松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医学诊断意见书、组织诊断意见书各一份,王松属于怀孕的妇女。
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示期间:公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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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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