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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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4日 | ||||||||||||||||||||||||
江西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经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赣州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调研组,以寻乌法院为样本,围绕基层司法推进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问题开展调研,形成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的调研报告。 弘扬人民司法传统 传承唯实求真精神 深入推进乡村治理“三治结合” ——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的调研报告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百姓安。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关系到全面小康的民生福祉,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人民法院对此负有不容懈怠的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能。近年来,江西法院在“坚持弘扬井冈山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中,主动回应乡村治理新形势,将基层司法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与便民利民深度融合、将审判职能与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深度融合,以创建“基层基础E管理平台”、开展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活动为抓手,以打造基层基础“四化工程”(法庭建设标准化工程、执法办案优质化工程、基层管理规范化工程、司法服务精细化工程)为重点,全面提升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水平,起到了较好效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宣部寻乌扶贫调研报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江西省委有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通知要求,江西高院专门成立课题组,联合赣州中院、寻乌法院,以寻乌为样本,坚持寻乌调查的唯实求真精神,围绕基层司法推进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问题开展调研,深入寻乌法院、留车法庭、澄江法庭、6个乡镇政府、17个村实地调研,走访51名乡镇工作人员、58名村民、80名当事人,通过集体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形成调研报告。 一、从寻乌法院审判工作考察乡村治理基本情况 寻乌位于江西东南部,居赣、闽、粤三省交界处,全县国土面积2351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173个行政村、11个居委会,总人口33万。寻乌是中央苏区全红县,先后发生过“圳下战斗”“罗福嶂会议”“寻乌调查”“罗塘谈判”等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特别是1930年5月,毛主席在寻乌进行了近一个月的调查,写下了《寻乌调查》《反对本本主义》两篇光辉著作,提出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等著名论断,寻乌由此成为我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发祥地之一。江西是人民司法的发源地,寻乌是原中央苏区人民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30年5月,寻乌县苏维埃政府设有裁判部,掌管司法审判,维护社会秩序,推进革命斗争,在实践中形成了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法庭审判、就地调解纠纷等好做法好传统。 今日之寻乌,由于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甚合理等因素,仍属国家贫困县。但随着近年来扶持赣南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系列政策的落实,以及精准扶贫战略实施,寻乌县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发生率大幅下降,寻乌上上下下、各个方面对如期脱贫充满信心。 寻乌人口总量不大,但农村人口多、比重大,有28.9万,约占87%,且地处三省交界处,有一定的复杂性;寻乌法院有政法专项编制59个,现有55人,在江西是体量中等偏下的法院,在104个基层法院中并列第71位;设派出法庭4个,实际运行2个;2017年度员额法官人均结案155.9件,居全省第53位;把它作为样本,研究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及发展路径,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乡村治理工作点多面广,从法院审判工作透视其乡风民俗、社会治安、民间矛盾、政府法治等,亦是非常重要的考察视角。 1、刑事犯罪情况 近三年(数据无特别说明外,下同),寻乌法院新收各类刑事案件562件,判处687人,被告人身份是农民的有467件581人,分别占83.10%、84.57%。刑事犯罪的总体态势基本平稳,近两年还有所下降。以2017年为例,寻乌万人发生刑事诉讼案件5.12件,同期江西全省万人发生刑事诉讼案件6.08件。从这一数据看,寻乌的刑事治安状况在省内居平均水平以上。与刑事法官座谈时了解到,近年来寻乌没有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有但不多,如故意杀人案2015年有2件,近两年未受理一件(2016、2017年各有一件)。据统计,排在刑事案件前三位的案由分别是:故意伤害89件,赌博83件,盗窃69件。由此观之,打架斗殴、赌、偷现象在乡村治安中属重点防控范围。但需注意的是,贩卖毒品案件有16件,毒品犯罪向县域、乡村蔓延的情况需要有针对性的治理。 排名前三的刑事案由
寻乌还是一个森林覆盖率高达81.5%的县,作为珠江三角洲和香港同胞的重要饮用水源地,东江源水系在寻乌的流域面积占整个东江源流域面积的37.8%,占江西境内东江流域面积的56.5%。其源头所在的寻乌东江源山的森林覆盖率更是达到了95%。当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也屡有发生,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44件,判处罪犯51人。 2、民事纠纷情况 传统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在寻乌并不多,矛盾也不太突出,共受理家事案件440件,其中离婚案件占绝大多数,有408件,占92.73%。当地农村年轻人到广东打工的比较普遍,随着生活空间的拓宽和见识的增长,夫妻间产生隔阂或矛盾,引发了一些离婚案件。家事案件中赡养纠纷极少,与客家文化中孝老爱亲、忠孝礼仪等良好传统有一定关联,近三年进入诉讼渠道的不赡养老人的案件仅2件,2015年、2017年各1件。 与整个经济环境及整体诉讼态势相适应的是,当地的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纠纷也在不断增多,2015年有395件,2017年上升到579件,占经济纠纷案件的一半以上。调研反映,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民间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前期全县群众因柑橘、脐橙普遍收入较高,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创业中,生产经营性借贷越来越多。自2013年下半年起,柑橘黄龙病在寻乌县大面积爆发,被感染的果树因无法治愈只能砍掉,众多老百姓失去了脐橙、桔子这一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引发的系列矛盾纠纷比较突出(除民间借贷外,还有因此导致的山林土地租赁纠纷)。加之近两年经济结构调整,有的行业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催要借款的情形明显增多。 3、依法行政情况 寻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数非常少,三年只有15件,其中2015年8件、2016年4件、2017年3件。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行政案件大幅攀升的形势下,寻乌的行政争议保持低位运行,初步分析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地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程度较高;二是法院提前介入、参与行政争议调处的力度较大。如在当地自来水厂回购、“两违”整治、土地房屋征拆和移民搬迁等工作中,法院均提前介入、提供指导、发出建议,共协助党委政府处理涉农群体性纠纷21起,指导县山调办化解山林土地纠纷120件。 4、执行案件情况 执行案件在各类案件中的比重居高不下,共受理执行案件2428件,占全部案件的36.54%,2017年占比达到44.75%。反映出当事人裁判主动履行率不高,有的是履行能力不足,有的属“老赖”系道德诚信问题,想尽办法规避执行。寻乌法院公开曝光“老赖”839名,将规避执行的1864名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和银行征信系统。执行工作中的这些情况表明,乡村治理中亟待增强诚信意识、浓厚崇法尚德氛围、防范市场经营风险。但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形成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特别是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文明体系考评,以及执行案件向综治网格推送等做法,实际上充分发挥了综合治理的优势,对执行工作助益不少。如2017年寻乌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21份,共有4人因失信而被取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资格,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形成了鲜明导向。 综合来看,寻乌的客家文化浓厚,乡风民俗向上向善,社会秩序总体安定,干群关系也比较融洽,政府依法治理的程度较高。但从诉讼案件连年上升的势头来看,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社会矛盾渐趋突显、越发多样;另一方面,也说明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人们寻求司法解决纠纷的意愿更加强烈,通过法治定分止争的诉求更加突出。这对基层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特别是如何推进“三治结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寻乌法院着眼于偏远地区乡村治理的实际,注重发挥司法在乡村治理中引领、规范、保障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以深入群众、实质性化解纠纷为核心,大力弘扬人民司法好传统和苏区干部好作风,坚持审判理念“从被动受理向主动延伸”“从机械适法向唯实求真”“从坐堂问案向亲民便民”三大转变,着力打造“依靠群众、源头解纷、优质服务、党建引领”四大机制,把法院工作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丰富而生动的“寻乌实践”。 (一)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打造依靠群众共同治理机制 在处理基层矛盾纠纷时,寻乌法院坚持群众路线和依法履职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注重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摈弃“单打独斗”,主动加强与村(居)“两委”、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沟通联系,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大群众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形成了法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纠纷化解新格局。近年来,寻乌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且呈现逐年上升态势,2017年高达97.03%。 1.联手村民自治组织解纷 近年来,寻乌在村“两委”的积极推动下,组建了村民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民情民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会长由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有相对固定的成员,有理事会议事规则、章程等。为充分发挥这些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自治、自律、管理、规范村民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寻乌法院以人民法庭为依托,通过担任理事会顾问、列席自治组织会议、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点、发放便民联系卡等方式,主动与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定期联系机制,与村民自治组织共同化解纠纷,开展移风易俗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如成立村民自治组织较早的澄江镇北亭村(畲族村),2017年村中邹姓和凌姓两大家族因祖坟重修,引发一场矛盾非常尖锐的纠纷,邹姓家族以凌姓家族新修祖坟侵占了其林地为由,向澄江法庭提起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后,澄江法庭没有立即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而是与村民理事会成立联合处置小组,挨家挨户了解情况,做思想稳定工作,讲清移风易俗的道理,最终原告撤回起诉材料,两大家族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2.邀请农村“五老”说理 寻乌有较浓厚的尊老敬老传统,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资源。在寻乌各乡村,“本地人之间一旦有事情,找到村里德高望重、热情公益、处事公道、熟悉风俗民情的‘老人家’说上一说,事情就好办多了”。寻乌法院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建立邀请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退伍军人、老教师)参与化解纠纷制度,即让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五老”一起来做工作,打消老表对打官司的顾虑,提升群众的认同感,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3.激活人民陪审员作用 寻乌法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多举措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主动性,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高、职业尊荣感较高。调研中,有人民陪审员就告诉我们,“能够把自己名字署在法院裁判文书上是件很自豪的事情”。 ——在人员方面,该院原有25名人民陪审员,实施 “倍增计划”后,人民陪审员增加至40名,其中绝大多数是乡镇基层组织人员,占比80%,县直机关人员占20%。 ——在经费保障方面,近年来,人民陪审员经费均列入同级财政支出,并逐年提高,特别是2017年专项经费高达30万元(2017年寻乌法院全年经费仅760万);人民陪审员每参审一件案件,可以得到100元到200元不等的补助;寻乌法院及人民法庭专门拿出一间办公室,供人民陪审员阅卷、讨论案件和休息使用。 ——在教育培训方面,为每一位人民陪审员购置办案丛书和司法文件选,实行岗前培训或选送至上级法院学习培训。在陪审案件方面,人民陪审员在金融借贷、医疗损害赔偿、家事案件等纠纷中发挥较大作用,参审案件由2015年的307件增至2017年624件。除此之外,寻乌法院还邀请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送达执行、法律宣传、廉政监督等活动。 4.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涉老年人案件专项治理。在当地政法委牵头下,寻乌法院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制定《关于依法治理不孝行为、“老人住老房”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县开展依法治理不孝行为、“老人住老房”问题专项工作,对不赡养老人、遗弃老人、虐待老人的;不愿年老父母同住致其生活困难的;子女住新房、老人住危旧不安全房的等不良行为予以重点治理,相关案件予以优先处理。寻乌法院还派干警参与县里组织的法治宣传工作队,深入各村、组、户,对不孝人员、“老人住老房”问题人员开展“面对面”法治宣传教育,要求限期整改,督促履行法定义务。 ——依法惩治赌博刑事犯罪。针对该县赌博案件增多,且人数众多的严峻形势,寻乌法院对此类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并按规定判处罚金;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观摩庭审,并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对庭审情况进行转播,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打造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 在应对矛盾纠纷时,寻乌法院坚持防范诉讼隐患和依法受理案件相结合,依法主动将关口前移,将工作职能向前、向外延伸,通过搭建平台、织密网络、强化指导、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乡村治理桥梁纽带和法治保障作用,推动化解纠纷于诉前,化解纠纷于未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调研中了解到,寻乌法院的做法不是依靠行政手段强力推动,而是法官的自觉行动。很多法官都这么认为,“尽管许多群体性纠纷最终还是要进入法院,如果不能提前化解,任由其轻易进入法院,法院反倒没辙了”。寻乌县、乡两级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协助化解群众性纠纷的需求较为强烈、效果普遍较好,在每年县“两会”上,一些乡镇代表纷纷提出“法院在乡镇增设人民法庭”的意见建议。 1.设立诉前调解办公室 寻乌法院在15个乡镇、2个工业小区(园区)和交警大队、教育局、卫生局、果业局、林业局等10家单位设立诉前调解办公室,搭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三大对接平台,通过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方式,形成联动态势,共同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为了做实此项工作,寻乌法院还抽调4名经验丰富的同志负责诉前调解的日常工作,并专门出台《诉前调解实施规则》,对诉前调解的6大类受案范围、调解工作流程和时限都作出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寻乌法院对诉前调解不成的纠纷,也要求制作《诉前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调解时间、调解方式、双方主要分歧意见等,便于审判法官了解分歧情况,有针对性进行审理。近三年来,诉前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12起,委托调解案件69件。 2.共建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平台 2016年以来,赣州按照“综治办+信息化+组团式服务”模式要求,成立矛盾纠纷综合治理中心,从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和综治委等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联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在赣州市综治委和赣州中院统一部署下,寻乌法院依托综治中心搭建起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平台,让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零缝隙”对接,打通了诉讼与非诉纠纷组织之间的流转渠道,通过非诉调解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避免了大量矛盾纠纷直接涌入法院。 ——建立“零收费、高效率、可执行”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权威优势,用好用足司法确认手段依法支持非诉解纷主体调解纠纷,逐步提升各种非诉解纷主体的地位,提高广大群众对诉调对接机制的了解,改变过去对民调协议“不算数”的模糊认识,引导群众主动用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2016年4月13日,谢某某因网吧装修改造需要拆墙,遂请曹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进行拆墙作业。在拆墙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压中正在施工的刘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与谢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到长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在寻乌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法官的指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分三期赔偿曹某某人民币10万元。由于赔偿款需分三次支付,曹某某有所顾虑,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寻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给当事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开展全方位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个案指导,疑案讨论,庭审观摩,技能竞赛等方式,加强对非诉解纷主体的审判业务指导。规范非诉解纷形式,统一文书格式,提升诉调衔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仅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三年来共举办人民调解组织培训班8期,印发《人民调解指导手册》1000余份,指导调处各类纠纷1113件,调解成功率达84.2%。 ——依法提前介入重大矛盾纠纷。对涉及脱贫攻坚、“三农”问题、“两违”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等中心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寻乌法院应地方党委政府邀请,建立依法提前介入机制,即提前了解情况、提前现场处置、提前进行调解、提前释法析理,防止矛盾激化成诉,有力维护了地方大局。如在寻乌县太湖水库建设工程中(该项目是全县移民脱贫的重点工程,系江西省首个水利工程PPP项目,工程投资 7.56亿元),涉及三标乡东江源村等“两个半深度贫困村”的移民搬迁,移民总户数547户、1600多人。群众对政策存在误解,引发抵触,商定共同出资100余万元聘请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维权。寻乌法院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主动为县委、政府出台移民搬迁方案提供法律指导,派出4名法官长期驻村,开展进村入户走访。在充分保障群众诉权的基础上,最终促成村民放弃起诉、同意搬迁,保障太湖水库项目的顺利进行。 3.引入客家人文化定分止争 寻乌法院在审理涉赡养、彩礼等纠纷中,高度重视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主观感受,充分运用客家文化的民间习俗、家风家训,大力弘扬吃苦耐劳、艰苦奋斗、努力拼搏的“客家精神”,把以客家人的“中原古风”为核心的朴素正义观引入司法裁判中,使司法结果更加接近大众情感,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需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如对赡养纠纷实行全面调处,弘扬孝老爱亲的民风;对涉及高额彩礼进行批评教育,引导民众树立婚丧嫁娶新风尚;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公开审理,查清事实真相,引导群众诚信守信,等等。 4.法治宣传教育“学用结合” 寻乌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注重采用老百姓熟悉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方式多样,效果明显。如在宣传用语方面,寻乌人称一个人不讲信用为“打谑谎”,寻乌法院在宣传履行生效判决时,采取要求被执行人“不打谑谎”,不要成为大家公认的“打谑谎”。在宣传方式方面,将法律宣传标语印制在环保购物袋上,方便群众日常熟悉了解,被当地群众亲切称为“打包送上法律套餐”。其他主要措施还有: ——法治教育贯穿庭审全过程。选取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典型案例,选择在祠堂、村委会开庭,邀请当地群众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对所有案件实行判后法治教育,在庭审结束前留出30分钟时间宣传涉案法律知识,并在每份判决书后面另附一页写上判决依据和法官寄语。 ——法治宣传范围实现全覆盖。每年开展送法进农村、企业、校园、果园活动,定期在偏远山区农民聚居地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安排法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定向联系县重点企业,编制专门法律服务手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宣讲法律知识。三年来,法院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6100余人次。 ——重点宣传涉果业纠纷的法治知识。寻乌是脐橙、柑橘之乡。为了帮助果农维护合法权益,寻乌法院开展“法制宣传进果园、纠纷调处进果园、法官服务进果园”的“三进”活动,编写《致果农(商)朋友的一封信》,并附上果品销售合同样式,主动公布法律咨询热线,通过开展法律服务乡村行活动和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增强果农维权意识,提前化解矛盾纠纷。三年来,开展涉果业“送法上门”1000余人次,没有一起果品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到法院。 5. 紧扣“三农”提出司法服务举措和意见建议 紧紧围绕寻乌脱贫攻坚、重点项目、柑橘产业等中心工作,出台系列司法服务大局意见。如2016年制定出台《服务“活力、富裕、生态、平安”寻乌建设暨提升司法保障能力的18条意见》,得到县委书记的批示肯定,并要求“转全县各驻县单位负责同志参阅借鉴”。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高速公路建设、柑橘黄龙病防治等有关新农村建设、新农业产业等问题,深入实地调研,主动向县委、政府和人大提出了司法建议、法律建议书、审判白皮书或调研报告等11份。 (三)坚持高科技+好传统,打造以优质服务促进基层治理机制 在司法服务方面,寻乌法院有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意识,在面临审判大楼基建任务、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仍然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并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服务群众诉讼、增进群众沟通联系。同时,坚持弘扬人民司法好传统,将“面对面”与“键对键”结合起来,沉到一线、上门服务,推动线上线下双向互动,实现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效基层治理的紧密结合,做到了“寓治理于服务,以服务促治理”。 1.推进“收转发E中心”建设 “收转发E中心”是江西高院在全省法院统一部署、推行的信息化建设平台。寻乌法院迅速上线运用该平台,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和诉讼材料收、转、发事务集约化、智能化管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材料递交统一入口,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强和完善法律数据智能化的应用,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2017年,寻乌法院电子签章率达100%,上诉网上移送率100%,案件卷宗制作率达98%。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开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开庭公告、审判简讯等各类信息,三年来,共公布裁判文书6296份、被执行人信息1万余条,寻乌法院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效果较好,影响力多次居全省政法系统前列甚至榜首。2017年,寻乌法院还将120名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分四批在“寻乌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曝光,浏览量超过11万人次。针对农村当事人用手机上网聊天较为普遍的现象,一些法官还会用微信聊天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析理,增进群众对司法的认同。 2.开展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活动 人民法庭是乡村司法的重要场所,也是村民接触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场所。寻乌法院现有人民法庭 4个,但受人员、经费等方面影响,实际运转只有2个,即澄江人民法庭(北片)、留车人民法庭(南片)。在江西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寻乌法院以“人民法庭全面双达标”(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双达标)建设为抓手,集中人财物重点打造两个法庭,强化人员配备,留车法庭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基本完成,庭审直播、远程提讯、移动办公相继得到应用,办公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澄江法庭新建项目已列入十三五规划,现已完成征地工作。完善巡回法庭点的设置,除了在各乡镇设置巡回审判点,还在石排和黄坳两个工业园区增设了巡回法庭,实现了巡回审判的全覆盖。 3.推行“多走一公里”的一线工作法 寻乌法院在涉乡村治理案件中推行以“诉讼服务在一线、调查研究赴一线、巡回审判到一线、判后回访去一线”为内容的“一线工作法”,建立驻庭值班制度,专门设立了圩日法庭、假日法庭,利用圩日、假期等农民空闲的时间,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取证、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就地履行。在实践中,寻乌法院在“一线工作法”基础上,总结出“多走一公里”的工作举措。如对于一些涉外地(乡)纠纷案件(仅2017年留车法庭就有27件,占总案件数40%),法官主动到外地(乡)人所在地,进行上门调解,效果较好,既容易打消外地(乡)人的顾虑,也能够避免案件引发围观、激化矛盾。 4.建立法官驻村帮扶制度 寻乌法院结合精准扶贫工作,选全院55名干警全部投入3个贫困村的定点帮扶工作,实行10864帮扶制度,副处级帮扶10户、正科级8户、副科级6户、科员4户,每名干警每月驻村至少四个晚上,并定期开展访贫问苦活动;选派了2名干警担任第一书记,2名干警担任扶贫工作队长,全脱产驻村帮扶,深入了解调查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提出帮扶脱贫办法。对涉及贫困对象的案件,一律先缓交诉讼费,并按照“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四原则,迅速予以化解,避免因诉讼增加贫困群众负担。三年来,寻乌法院共对三个贫困村走访320户贫困对象,提供法律咨询430余人次,调解涉贫困对象纠纷30多起,实施扶贫项目37个,争取资金1471万元。 (四)坚持筑牢基层堡垒,打造以党建引领德行治理机制 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始终居主导地位,基层党风政风直接决定着社风民风,因此,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德行治理的成效。寻乌法院作为“全国文明单位”,始终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思路,大力弘扬苏区干部好作风,定期开展“道德讲坛”“法院文化周”活动,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队伍的精神状态良好,做群众工作能力较强,司法作风亲民,有一支爱农村、爱农民的法院队伍。调研中了解到,寻乌法院一些干警,思想品德高尚,甘于奉献,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事迹,事迹感人至深。如寻乌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汪勇同志,1988年从江西省司法学校毕业进入寻乌法院工作29年,入党24年,始终忘我工作,最终因劳累过度,于2017年10月2日因公殉职。从他点点滴滴的工作事迹中,都彰显了作为共产党人的先进本色。如汪勇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剪贴报纸文章,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这些剪贴本,印证了汪勇的精彩人生。“空话即大话、假话、套话,空洞无物……其实质是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对党对人民极不负责的表现。说空话,既空耗了别人的精力,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既害己,又害国家。” “审千家纠纷,保一方平安,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些都是汪勇工作生活中的座右铭。寻乌法院抓基层党建的主要举措有: 1.开展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 寻乌法院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党支部分别与澄江镇凌富村、谢屋村、团丰村以及吉潭镇剑溪村4个村开展“院村互助、结对帮扶”活动,帮助4个村建设一个好班子、制定一个好规划、选准一个好项目、建设一个好阵地、完善一套好制度。加强与村“两委”的沟通联系,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两委”的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提高乡村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2.培养干警“讲土话”能力 寻乌方言很难懂,外乡人要学会说,得“脱三层皮”。想做好寻乌法院工作,学会讲寻乌土话是一个首要条件。从接受法官这个人到接受法官这个人做的工作、办的案子,这是不少法官觉得基层法院做当事人工作的首要环节。许多外地干警也都学会了说寻乌土话,从言谈举止上贴近群众,说的话尽量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去。比如,接受我们访谈的澄江法庭罗庭长是赣州市宁都县人。他回忆说,当初去法庭,讲一口流利普通话,当事人感觉很陌生。于是,他硬是用半年时间学会了说寻乌本地土话。像罗庭长这样的外地干警还有很多,他们只要过了语言第一关,一般也就成了当地老表心目中值得打交道的“自家人”。 3.养成“请吃茶”工作习惯 寻乌县与广东、福建靠近,当地人素有喝茶的习惯。一见门,把客人往茶几旁座位上一请,话没几句,茶香已经四溢了,客人也就觉得很有面子,受到了礼待。如留车法庭负责人就讲到,平时,当事人到法庭,他一般不会让当事人直接进审判法庭,那里庄严肃穆,会给当事人一定心理压力。他首先把当事人请到自己的办公室,为他们泡上一杯茶,问一问情况,摸一摸底。这样,当事人就感觉到法院的友好,感觉到面子得到照顾、格外受到尊重,感觉到法官像自己家人一样在设身处地帮助解决纠纷,法官对当事人的脾气了解得也八九不离十了,不少纠纷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化解好的。 综合起来,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非常符合中西部偏远地区乡村的特殊性。我们注意到,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现代交通的发达、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从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来看,寻乌乡村不再是简单的“乡土社会”、“情理社会”所能完全概括,而是呈现出熟人社会逐渐打破、支撑熟人社会的道德诚信约束减弱、陌生人社会的诚信尚未建立等多元社会结构,“农村当事人文化较低,经济条件较差,诉讼能力较弱”和“乡村对司法参与基层治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民寻求法治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的两种情形同时存在。通过对寻乌法院深度参与乡村治理机制进行解剖中发现,司法参与基层乡村治理,既要吸收传统司法权力运作方式的积极因素如党的群众路线、苏区干部好作风,又要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技术治理水平,还不能与新时代司法权力运作的基本法治原则相冲突。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基层司法权力应当保持何种形态,这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同时,我们还看到,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相关因素的制约,基层司法能力和水平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调研感受和体会 调研组在寻访毛主席寻乌调查足迹,沉到一线实地调查与基层法官、乡镇干部、村民、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中,深深感受到重视和善于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好传统、好作风、传家宝。2011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秋季学期第二批入学学员开学典礼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专题谈了调查研究工作,指出寻乌调查“这种深入、唯实的作风值得学习”“领导干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深入田间地头和厂矿车间,同群众一起讨论问题,倾听他们的呼声,体察他们的情绪,感受他们的疾苦,总结他们的经验,吸取他们的智慧。”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开辟新时代各项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深深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心系“三农”问题,心系革命老区,心系民生福祉的赤子之心和为民情怀;深深感受到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所彰显出的攻坚克难的历史担当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政治责任;深深感受到苏区干部好作风、人民司法好传统,历久弥新,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 同时,调研组对基层司法服务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着眼于推进“四化同步”、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战略实施的有力支撑,对此,基层司法有时代使命、有责任担当、大有可作为的空间。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并提到国家战略高度,抓牢了“三农问题”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抓准了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抓住了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关键,是顺应民心民意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深入推进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农村农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根基。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 基层司法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不仅承担着审理涉农案件,化解家庭邻里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规范乡村社会秩序,引导人们孝老爱亲、崇法尚德的责任,而且要为贯彻落实好十九大提出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保驾护航,创造有利于乡村振兴、农村改革的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必须融入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大局,融入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大局,研判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后“三农”工作在司法领域中的新反映新需求,深度参与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以强烈的司法责任担当,服务好、保障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推进乡村治理,基层司法要始终坚持在党委领导下,深度参与自治、德治、法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县(区)、乡(镇)党委在乡村治理中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司法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强化法治保障职能,协同、联动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要坚持自治为先,紧密依靠群众。村民自治是宪法重要的制度安排,推进乡村治理应当以自治为先。基层法院要加强与“两委”的沟通联系,将化解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将规范自治管理的深度拓展,在村民自治组织化解矛盾、制定乡规民约等方面加强指导。寻乌法院与当地红白理事会的密切联系以及发挥乡贤化解纠纷的实践证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必须依靠群众,依托基层自治组织,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要坚持法治为基,倡导规则意识。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运行的调节器、国家治理的稳定器,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在基层,关键也在基层,破除传统人治思维和文化的羁绊,难点也在基层。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和保障。道德的作用也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和保障。基层法院应当以严格公正的司法,彰显法治权威,引导人们树立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农民法治观念。要以贴近群众的法治宣传使法治观念入脑入心,推动现代法治文化的乡村传播。 要坚持德治为要,弘扬美德善行。礼法共治、德法共治是中华制度文明的精髓。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增强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社会认同,使乡村治理事半功倍。基层法院要善于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功能,毫不含糊地弘扬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捍卫英雄模范形象,激励乡村群众向上向善、孝老爱亲、诚实信用、遵守规则,为乡村治理厚植道德沃土,努力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三)基层法院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纽带,是展现新时代党员干部作风新转变的重要窗口,推进乡村治理,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苏区干部好作风。党的作风关乎人心向背和事业兴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复燃。 基层法院直面社会矛盾,经常与有怨气、希望讨个说法的当事人打交道,法官素养、司法作风、审理过程和结果,无不代表着公权力机关的形象,无不影响着人们对司法乃至党委政府的评价,稍有不慎,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寻乌法院汪勇的感人事迹告诉我们,只有时刻以苏区干部好作风的标准从严要求,才能取信于民,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大力弘扬苏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人民司法的先驱董必武说过“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只有让司法贴近群众,让群众走近司法,拉近司法与基层群众的距离,才能使群众更加了解、理解司法,信任、信赖司法,使自治、法治、德治内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外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 (四)民生是乡村治理的关键问题,基层司法要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在服务和保障民生改善上持续发力。寻乌农民的贫困状态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随着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实施,寻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包括法院在内的各方帮扶力量,通过产业扶贫、光伏扶贫、网络扶贫、法律扶贫、志智双扶等方式,正在帮助寻乌人民摘掉贫困帽子。民生的持续改善,为推进乡村治理“三治合一”带来重大的契机。但正如习总书记2016年2月初在江西调研时强调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 要抓牢平安建设新重点。平安是民众之愿、和谐之源、发展之基,是最基本的民生。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抓发展、抓稳定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指示精神,为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平安中国建设贡献强大的司法力量。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按照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重点打击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等十个方面的黑恶势力,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打保护伞结合起来,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让基层群众带着妥妥的安全感迈进全面小康。 要回应民生诉求新变化。当前乡村民生工作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条件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从温饱型需求向多元化方向迅猛发展,人们期待食品更安全、生态更优美、服务更均等、社会更公平,更加关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加关注在社会发展中同步实现人生价值。基层法院要适应民生工作新诉求,完善机制和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民生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民生权益、保障民生项目、促进民生改善。要关注当事人中的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建立健全立审执绿色通道,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送到他们身边。 (五)“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求基层司法不能囿于审判职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乡村振兴大格局,紧贴乡村治理新需求,实现严格公正司法与拓展延伸服务相统一;不能固守坐堂问案,要立足乡土乡情,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开展巡回办案。“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探索,必须从乡村中来,到乡村中去,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农民、农业的实际。88年前,毛主席正是在寻乌开展了调查,对中国农村进行了解剖麻雀式的调查研究,为我们党准确把握中国国情,走出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提供了重要的实践遵循。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然是乡村振兴必须面对的最大难题;传统乡土社会的文化特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仍然是乡村治理必须正视的现实。 基层法院深嵌于乡村当中,是助推乡村振兴、创新乡村治理的重要一元。只有放大格局、服务大局,既搞好审判执行又抓好延伸服务,既融入中心工作又坚守法律底线,基层司法才能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上发挥更大作用,展现更大作为。寻乌法院的实践还证明,坐堂问案的确有司法程序性、仪式化的需要,但苏区人民司法传统中的巡回审判在新时代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既可解部分当事人行动不便之困,又可就地化解纠纷;既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作用,又能通过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促进定分止争,实现服判息诉,扩大办案效果。而不接地气、脱离群众的做法,是无益于基层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 四、基层司法推进乡村治理“三治结合”的几点思考 随着经济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乡村治理面临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基层自治组织在执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上需要展现出更强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执行力,基层群众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需要更强的约束和规制,在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上需要更强的示范和引领。从寻乌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基层司法推进乡村治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深入思考: 一是关于基层司法职能定位问题。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防止同质化。这对进一步思考基层司法的职能定位给出了方向指引。本次调查问卷显示,有85.71%的人认为基层司法更应该注重化解矛盾纠纷,14.29%的人认为更应该注重彰显规则之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基层司法职能定位的现实需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社会治理政策导向,必然要求基层司法在化解矛盾纠纷上发挥更大作用。当然,更高层级、更高审级的法院,则应将更多精力放到公正司法、依法裁判,放到更高层面确立裁判规则、规范社会关系、引导社会走向上。从而在总体上达到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有机统一、自治法治德治高度契合的善治状态。 二是关于探索符合乡村治理需求的审判方式和诉讼制度问题。避免同质化的职能定位,需要不断完善审判方式和诉讼制度,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快捷的纠纷处理程序上积极探索,构建适合乡村社会的基层司法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立案前矛盾化解机制,调查问卷显示,对于乡村发生的诉讼案件,66.14%的人更愿意接受在立案前化解,24.34%的人更愿意在诉讼中调解好,只有9.52%的人更愿意接受判决。要以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契机,构建社会矛盾风险综合防控新体系,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乡村治理合力。要积极探索家事案件、邻里纠纷等调解前置程序,开展律师调解试点,提高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上限,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不断提升基层司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关于加快提升基层司法能力问题。推进乡村治理“三治结合”,正确处理好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关系,法律政策与民情民意民俗之间的关系,基层司法都需要更多的实践智慧。调研反映,基层司法存在能力不适应的问题,要求教育培训向基层倾斜的呼声强烈。要大力加强有针对性的基层司法能力培训,着重提高有效防控风险、运用法律政策、适应和运用新媒体的能力。要把专业化建设同乡村治理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与司法为民结合起来,引导基层法院干警把传统文化的精华融入现代司法,把优秀的村规民约运用到案件审理,把乡贤的力量整合进审判资源,善于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事理、情理,既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事,又不简单执法、机械办案;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又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既要提高智商、情商,又要提高“媒商”,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以专业的素养应对。 四是关于诉讼爆炸现象的疏导问题。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是乡村治理过程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现象。诉讼爆炸,确有经济活跃、法治观念增强的因素,但也有很多诚信意识不足、甚至道德观念下滑的因素。一个案件少则牵扯到两个家庭、七八个人的精力,如此多的人陷入诉讼,并非和谐社会建设之本意。调查问卷显示,有72.49%的人对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不持积极评价。调研中普遍反映,诉讼爆炸使法官办案压力剧增的同时,在调解工作上倾注的耐心和投入的精力会相应下降。因此,加强社会矛盾疏导,应当成为基层司法推进乡村治理的重要课题。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树立新理念、运用新技术、建立新机制,提高各类风险发现、防范、化解、管控能力。要探索诉讼费制度改革,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民商事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要制定虚假诉讼防范与识别操作指南,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要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针对常见的矛盾纠纷创建网上处理平台,做到一网办理、快速处理;针对基层群众诉前的法律服务需求,运用海量案件资源,开发智能服务软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诉前调解建议、类案检索推送、诉讼结果预判等服务,引导当事人对形成理性预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五是关于充实基层司法力量问题。基层组织和群众都期盼基层司法在推进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但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相关工作林林总总、琐琐碎碎,牵扯基层司法的精力很多,而执法办案本职和主业的任务又日渐繁重,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办案的综合效果,影响到诉讼服务的投入与拓展,影响到司法为民的精细与深化。调查问卷显示,有79.89%的人认为,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人员力量还不能完全适应乡村治理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要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进程中,研究探索力量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的有效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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