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究】陈晓静: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以山东武城县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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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14日 | ||
【实务探究】陈晓静: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以山东武城县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为视角 论文摘要: 家事纠纷是基于婚姻、血缘关系产生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它具有显著的伦理性、强烈的隐私性、因素的复合性、关系的持续性、特定的公益性。对于家事纠纷的化解,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采取了简单、单一的解决模式,即主要通过法院内诉讼与诉讼外调解两种方法,而由于诉讼和诉讼外调解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家事纠纷处理的结果差强人意,甚至很多案件“案结事不了”。而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诸多优势,如节约时间与成本、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有利于彻底化解纠纷等等。基于此,山东武城法院在实践中创造性地构建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程序交错适用”、“多种教育模式并行”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家事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可参考、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样本。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重点调研课题“家事审判改革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发表在《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6月上旬)》
主创观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以离婚为代表的家事纠纷越来越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以离婚为例,近年来,离婚率连续十四年攀升,2016年全国离婚案件达到380万对左右,因此搅动的人群数以亿计,由此引发的未成年犯罪、老人赡养等社会矛盾突出。家事纠纷的解决,单靠法院一家已经无法解决,必然要呼唤社会各有关主体的广泛参与和有效联动。有鉴于此,山东武城法院在改革中尝试构建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程序交错适用”、“多种教育模式并行”相结合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其积极成效已经初步展现。
以下正文: 家事纠纷,顾名思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纠纷,按照范愉教授的说法,家事纠纷是指发生于家庭内部的有关身份或财产方面的纠纷,涉及婚姻家庭,包括离婚、亲子关系、继承、家庭方面的纠纷。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解决途径应当与一般民事案件有所区别。进而言之,不但在诉讼程序上要有所区分[[1]],而且在诉讼外的解决路径上也应当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多元化解加以区别。 一、家事纠纷的特殊性 (一)显著的伦理性 家事纠纷是基于婚姻、血缘关系产生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夫妻恩爱是基本的伦理要求,家事纠纷的处置要尽量维护好这种伦理关系。如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使矛盾升级,亲属关系恶化,甚至反目成仇,因此不能按照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来处理此类问题。 (二)强烈的隐私性 家事纠纷被称为熟人之争或者是亲人之争,系亲属内部的纠纷、家族内部的事情,很少涉及外人,具有强烈的隐私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对于这类纠纷不希望外化,秉持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因为一旦家庭内部纠纷公之于众,可能会导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给纠纷当事人带来无尽的烦恼。毕竟家事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值得炫耀的事情,一旦传出去,会很没面子,怕在街坊邻居面前抬不起头来,故此类纠纷,当事人希望法院能更好地保护其隐私。 (三)因素的复合性 家事纠纷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首先家事纠纷涉及人员众多,如离婚纠纷不仅牵扯到夫妻双方,还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涉及两个甚至是多个家庭,甚至会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辐射面比较广。其次家事纠纷的复杂性表现在纠纷内容的复杂性,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既要处理复杂的身份关系,亦要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现在的社会日新月异,财产种类复杂多变,这也加大了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的难度。再者家事纠纷因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增加了家事纠纷的处理难度。 (四)关系的持续性 家事纠纷不像其他民事纠纷能够在短期内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性的关系,它的履行期限主要由法律规定。家事纠纷的人身性决定了非法定条件其权利不会灭失,如抚养费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但也存在变更的情形;抚养权可能会发生变更;一方行使子女探望权也具有长期性,只要权利存在,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五)特定的公益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要素。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整个家庭的维系、社会的秩序、国家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家事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酿成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悲剧,如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在离婚纠纷中如若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作出妥善安排,将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二、传统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解决家事纠纷的机构单一,主要通过法院诉讼、诉讼外调解[[2]]两种方法,由于诉讼和诉讼外调解存在不足导致家事纠纷处理效果并不理想。 (一)诉讼程序的缺陷 首先程序性强,周期长。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事纠纷立案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从立案到开庭、再到作出生效的判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出现其他情形案件很有可能会中止诉讼,导致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这还仅仅只是一审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还有可能提起上诉,不利于家事纠纷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其次,家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举证难度大。由于家事案件的隐私性强,家事纠纷发生于家庭内部,事发时很少会有外人在场,当事人出于保护自己隐私的需要也不会将纠纷告诉旁人。家事纠纷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不可能向普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那样保留证据,这不符合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也不利于家庭成员亲密关系的维持。而将家事纠纷诉诸法院,其矛盾必然尖锐到了一定程度,在法庭上,当事人心怀委屈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仇视心理,情绪激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大。 第三,法院调解时间短,调解力量不足。家事纠纷立案以后,受审限的限制和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的过程中,往往对调解投入的精力不够,有时只是简单的询问调解,调解不下时即作出裁判。由于缺乏专门的调解人员,导致法官在调解家事纠纷案件时身份混同,如若调解不成法官会作为裁判者对案件作出处理,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容易向当事人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诉讼外调解的不足 首先能够参与调解家事纠纷的主体多样,缺乏专门的调解家事纠纷的机构。在我国能够参与家事纠纷调解的机构众多,在现实生活中,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都在从事这方面的调解工作,调解员以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主,由于缺乏专业性导致调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其次,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没有经过专门的相关知识培训。在诉讼外调解中,调解员的构成主要以热心公益的、有空闲时间的人员为主,没有专门的经费保障。调解员的知识储备不足,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有的调解员虽然有法律知识背景但由于年龄、思想观念的限制导致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家事纠纷,另外调解员缺乏必要处理家事纠纷相关方面知识的培训,在处理复杂的家事纠纷案件时,往往会力不从心。 第三,诉讼外调解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我国关于家事纠纷案件调解的规定并不系统,散见于《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尤其是关于家事纠纷诉讼外调解更无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家事纠纷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机构、调解的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诉讼外调解的效力不高,对于诉讼外调解与法院之间衔接不畅,诉讼外调解的功能发挥不足。 三、多元化解机制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分析 家事纠纷的解决,必然要呼唤社会各有关主体的广泛参与和有效联动。与其说这是一种家事纠纷工作机制的创新,毋宁说是一种“回归”。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对于当时的离婚纠纷,采取的就是一种“齐抓共管”“多元化解”同时以司法为最终裁决的解决模式。[[3]]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第一轮司法改革的进程,家事纠纷也被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被直接推上公堂。但这种单一的解决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碰壁,又让我们重新审视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工作机制的再反思。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要回头去选择多元化解的模式呢?理想状态下的多元化解机制有哪些优势? (一)节约时间与成本 程序的灵活性是多元化解机制的显著特征之一,运用多元化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不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也不需要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进行解决纠纷的活动,节省了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大费周折的路途消耗。此外,相较于需支付高昂诉讼费用的诉讼机制,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免费性的优点,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有效解决纠纷,这对部分因经济拮据不愿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来说,多元化解机制无疑有效地满足了他们内心节约成本之需要。 (二)民事程序自由选择 诉讼机制是解决民事纠纷最主要也是核心的机制。然而,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诉讼机制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天生局限性,给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主要包括当事人自己的协商和解与由中立第三者参与的调解。人们对纠纷解决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种方式对其更有效、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会被选择。而多元化解机制恰好迎合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这种实用主义心理,为当事人有效解决家事纠纷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特点以及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 (三)化解纠纷的根本性 解决家事纠纷的终极目标与价值取向,是有效地消除纠纷,从而收到使纠纷当事人重归于好或者和平分手的效果。实践中,运用多元化解机制解决家事纠纷多采用协商、调解手段,让当事人能够在非对抗的和谐氛围中心平气和地交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为当事人以后和谐、友好的相处提供了可能。多元化解的处理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所达成的协议更能被当事人自愿遵守,这在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多元化解机制的启动程序极其简便,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都无须像诉讼一样经历繁杂的程序,这也就意味着较之诉讼来说,多元化解机制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必然更为迅速、及时。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密织社会矛盾预防体系,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从而加强对社情民意的正确引导,通过多方面的舆论介人,将易激化矛盾隐患导入正常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减少社会对抗,进而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全面实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目标。 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之基本路径探索——以武城实践为背景展开 为更好地适应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克服和化解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困境,促进家事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必须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领域的作用。而要最终实现家事案件的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仅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无法完成的,更不可能达成皆大欢喜、无后顾之忧的结果。有鉴于此,山东武城法院在改革中尝试构建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程序交错适用”、“多种教育模式并行”相结合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其积极成效已经初步展现。 (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家事纠纷化解机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背景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联动、专业介入、群众路线”是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协调全社会力量,拓宽家事纠纷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加强政法系统和相关行政机关的联动配合,引入相关专业人员及各基层组织人员组建司法辅助团队,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起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解决工作机制,具体而言: 1、厘清主体、明确职责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是宏观规划职责,二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三是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四是支持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 (2)综治办:牵头做好家事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掌握分析家事纠纷形式和动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纠纷信息;将家事纠纷解决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严格考核责任,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高效联动。 (3)法院: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与家事纠纷有关的工作,全力构建教育引领、调处优先、判决为辅的综合家事解决模式;指导、组织、协调司法辅助团队开展工作。 (4)民政局:建立家事纠纷(主要针对离婚)行政调解组织;接受当事人或法院委托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以适当方式对登记当事人设置一定时限的冷静期,将冲动离婚者排除于离婚之外;指派具备社会工作者资格的工作人员加入司法社工组织和司法辅助团队进行家事调查、调解;对在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的贫困家庭进行精准扶贫;对在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条件的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进行必要帮扶;设置离异儿童、受家暴妇女庇护场所。 (5)妇女联合会:建立家事纠纷(主要针对离婚)行政调解组织;接受当事人或法院委托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帮助他们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调村妇女主任加入到司法社工组织,进行家事调查、调解和回访。 (6)司法局: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指派司法所长、律师、法律工作者、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家事调查、回访、心理测试和辅导;指导公证人员参与家事调查、家事回访、家事调解工作。 (7)公安局: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进行处置;配合法院搞好反家庭暴力信息平台建设。 (8)检察院:配合法院搞好家和平台建设;对反家暴法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 (9)教育局:指派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加入司法社工团体,从事心理辅导、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工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进行在校时期的特殊观护。 (10)关工委:动员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关心爱护;对受到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1)镇、街、开发区:负责协调管理辖区内的村妇女主任、综治员从事的家事纠纷工作;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家事纠纷调处工作、审理工作。 2、加强保障、落实举措 (1)成立县级或区级层面的领导小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制定明确的职责细则,落实到人,切实推进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如山东武城成立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24个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就是开展改革工作的有力保障。同时,将多元化解解决机制落实情况纳入综治考评体系,工作落实不力造成被动或产生严重后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加强软硬件建设,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创造良好基础。在硬件建设方面,主要是推进家事纠纷化解平台建设,通过深入调研分析,确定具体可行的计划,从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派驻机构设置、纠纷处理流程等各方面进行设计,为公众通过多渠道化解纠纷创造便利条件。比如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与武城县司法局公证处签订合作机制,设立公证处驻法院工作室,实现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公证程序前置对接工作。建立符合家庭特色的圆桌模式、客厅式家事审判庭,营造良好、温馨氛围。在软件建设方面,主要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建立科学的培训教育机制、院校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侧重提高效率、团队协作及社会宣传。院校合作强化联动,聘请法学专家或专业教授,定期对家事审判团队成员进行培训,提升整个团队对我国现行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解决问题工作能力和素质。同时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人才。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理解和认同,另一方面在社会营造和谐氛围,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3)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各项机制的顺畅运行。加大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新型家事纠纷综合解决工作的支持,落实相应经费保障,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工作长期、规范、顺畅运行。 (二)交错适用多种程序,齐头并进化解家事纠纷 1、家事和解机制 和解机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一种自主救济方式,也是解决家事纠纷的良好方式。家事纠纷的和解机制,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者参与的情况下,自愿、平等进行协商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机制。 俗话说:“解玲还需系铃人”。诚然,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在家事纠纷的解决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其依旧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第一,家事纠纷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存在过多的非理性因素,指望当事人双方能够平静、理性地进行协商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双方能够控制情绪进行对话也很难要求双方作出妥协达成协议。和解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一旦一方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双方因对立情绪不愿意妥协,和解就难以进行。第二,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内部进行的活动,缺乏外部的监督,双方当事人可能由于经济实力、性格、体型差异导致一方受到另一方的压制,强势一方强迫弱势一方接受自己要求的后果,极容易触犯和解机制合法性的底线。第三,和解协议仅仅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完全出于个人意愿, 倘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为和解所付出的努力就将付诸东流,最终可能导致纠纷的反复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恶化。 2、家事调解机制 调解与和解之间并没有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二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为是否有中立的第三方的参与。在众多处理家事纠纷的方式中,家事调解是解决其家庭纠纷的最优机制。调解按照其调解机构的不同,又可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即法院调解和非诉讼的调解。法院调解可以分为: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家事回访中的调解等;诉讼外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1)诉前调解即对于适合调解的家庭纠纷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或由法院作出调解决定,交由专门的调解员先行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消极因素的干扰,有助于调解的达成。英国、法国、美国的若干州都采用此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6年6月,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多家法院也依托于诉调对接针对家事纠纷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比如山东武城县人民法院,成立了一支由退休法官、优秀人民陪审员、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组成的驻院特邀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化解了诉前30%左右的家事纠纷。(2)诉讼调解,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持进行的调解,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家事纠纷诉讼都要经过调解。(3)家事回访中的调解,也是伴随着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在原来传统的民事审理模式中,没有家事回访制度,显然也不会存在家事回访中的调解,现部分改革法院也在探索家事回访制度,回访同时进行调解,使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家庭真正能够重归于好。(4)民间调解是最为普遍的调解方式,主要包括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妇联等组织主持进行的调解。(5)行政调解则表现在离婚登记和财产公证时由司法、行政组织促使的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推动下,家事调解机制对于促进家事纠纷的解决、 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上有着不可小觑的功用,同时也兼具不容忽视的缺陷。 3、家事诉讼程序 该程序是指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程序。家事案件的伦理性、情感性、隐私性等特点,决定了要转变传统审判理念,把家事案件同普通的民事案件区分开来,建立一套符合家事诉讼的规则措施。(1)工作机制上,要明确家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类型主要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等涉及家庭身份和财产关系的案件。(2)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判决为辅;关注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四原则。(3)组建专业审理和多方参与家事特色团队,由专业的家事法官来审理家事案件,积极号召社会力量加入辅助团队合力化解家事纠纷。比如在山东武城县有七员辅助团队,包括: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家事回访员、心理测试员、心理疏导员、情绪平复员、少年观护员。笔者这里重点介绍的是2017年在山东省武城法院成立的一员“情绪平复员”,该员由心理咨询师兼任,经当事人同意后,直接参与庭审,对庭审中情绪比较激动的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给予情绪上安抚,同时观察当事人性格特征,了解当事人心理变化过程,便于庭审后及时介入心理疏导。这一做法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减轻法官案多人少的压力,调动起整个辅助团队的积极性,值得在法院中推广。(4)积极推进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家事回访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建立统一标准,以评估家事调查报告、家事调解、家事回访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发挥的作用。(5)探索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冷静期制度、离婚生效证明书制度,切实落实家事审判“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目标。如,山东武城县人民法院在冷静期设置定期回访及婚姻修复计划书制度,让不同意离婚一方列出修复计划,并付诸修复行动,在法院帮助下,全力挽救婚姻,效果明显。 4、家事非讼程序 该程序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由于该程序中没有当事人进行对抗,仅需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防范纠纷发生。域外最早的非讼程序法典在一百多年前即已出现。而在当下之中国,非讼程序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更遑论完善实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我国特别程序的改革及对非讼程序立法的研究热情开始逐渐升温,但是,其也仅仅是开始而已,非讼程序之理论研究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实践中,适用家事非讼程序审理的单纯的家事非讼案件少之又少,传统的家事非讼事件如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事件也很少受到关注,案件的数量非常稀少,且家事非讼案件特别程序很少有人去关注,但这作为家事多样程序一部分,应当值得关注,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实际,将此部分程序纳入未来的家事诉讼法中。 (三)传播家和理念,实现家事纠纷社会化管理 实践中,往往是因为婚姻家庭价值观出现分歧、多元主体利益失衡而产生了纠纷,且司法实务中在平衡裁判和关注情感修复、平衡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总得需要延伸法律职能,去倡导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这就需要社会多元化方式去传播家和理念。笔者建议: 1、发挥司法延伸功能 将服务关口前移,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指导室,在源头上进行预防,对前来登记的新婚夫妇,通过婚前教育方式让他们认知家庭行为规范,中华传统的家庭美德,树立起敬畏婚姻、珍爱家庭理念。同时在民政局可以设立“家事调解室”,对前来登记离婚的夫妇进行调解,此部分工作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辅助团队来做,非但未加大法官的工作量,还降低进入法院诉讼案件数,取得“缓解案多人少”和“化解家事纠纷”的双赢效果。山东武城县人民法院驻民政局家事指导中心运行七个月,共辅导登记结婚 664对。调解离婚 562对,调解和好 206对,和好率达到36.7%。[[5]] 2、提升团队业务水平 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通过专家培训、视频在线等方式定期组织对家事审判团队及辅助团队的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丰富的家事法官或辅助团队成员对村妇代会主任或居委会网格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相关案例分析,强化意识、理念培养,提升整个家事团队的纠纷调处能力。 3、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进行形式多元化宣传教育。如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设立的“和谐家庭指导课堂”、“家事纠纷调处专业课堂”、“家事法官说家事社会课堂”就是针对不同人群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彰显法律温情一面,社会效果良好。另外,各部门站在本部门职能角度通过不同媒介,在重要的节假日,比如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反家暴法实施日等进行多方位宣传,通过多元法治宣传方式,倡导对弱势群体保护、传播家和理念,小家大事,家和国兴!
结语 小家大事!家事纠纷虽小,已成为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武城法院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初步实现了:制度机制系统化,团队运行规范化,化解举措多元化,教育引导人性化,司法服务温情化。 截至10月底,全院整体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上升17.28%,家事案件立案减少了22.3%,离婚案件和好率达到30%以上,家暴案件成功处置率达到100%,离婚占比较2016年同期下降了33%,416个家庭和好回归,改革成效初显。5月底,我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被山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为2017年首批改革案例报送中央改革办。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二五改革纲要(2004-2008)”中即提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继而在“三五改革纲要(2009-2013)、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中就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出部署安排。由此可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课题。但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在本文中所探讨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又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所不同。与一般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更侧重强调不同解决方式对比,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则更侧重不同社会主体的功能发挥和相互之间的有效联动。本文结合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实践探索为视角,根据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特性,设计出一套在“党委领导下的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由法院主导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笔者相信,这一大胆构想及改革实践,一定会为我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提供可供参考的借鉴。
【参考文献】 李青: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年01期。 喻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重塑——以司法和谐为理念[J].《宜宾学院学报》.2008年08期。 卞晓伟:新时期我国农村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顾元:中国传统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之比较——从“同途殊归”到“殊途同归”[J].《比较法研究》.2004年04期。 李浩:论法院调解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兼析民事诉讼中偏重调解与严肃执法的矛盾[J].《法学评论》.1996年04期。 何兵:论民间调解组织之重构[J].《中国司法》.2004年02期。 张卫平: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J].《法律适用》.2005年02期。 张伟: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与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06期。
[[1]]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份在全国确定了百余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行先行先试,这体现了在司法实践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家事纠纷的特殊性。 [[2]]司法实践中,即使是诉讼外的调解,也基本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调解,法院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不具有解决家事纠纷的主动性,各职能部门之间也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无法形成解决家事纠纷的社会合力。 [[3]]巫若枝:“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其启示——基于广东省某县与福建省厦门市五显镇实践的分析”,《法商研究》2010年第02期
[[4]]《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解读》第五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9页,。 [[5]]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实践中,开创性地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家事指导中心,由心理咨询师组成的家事司法辅助团队,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指导,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双方进行离婚前调解,很好地发挥了司法的衍生功能,有利于从根本上倡导家和理念,增强新婚夫妇的家庭责任感,从长远来看,对于提升社会大众的家庭道德水平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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