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多名受害人共同诉讼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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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3日 | ||
交通事故中多名受害人共同诉讼的基本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通常不会仅仅只有一名受害人,如果牵涉到多个受害人,诉讼程序上如何处理成为司法实践难点。本文从共同诉讼基本理论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探寻司法实践中处理多名受害人共同诉讼的基本原则。 社会现实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并不是简单的单一主体,即使是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也往往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多数的复合主体。这种涉及多数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便成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是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合一确定。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名受害人进入诉讼程序,系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系必要共同诉讼。因为被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该权利的来源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系普通共同诉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二是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对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三是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即使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也只是赋予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四是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分别确定的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合一确定的。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虽然多名受害人被同一肇事者撞伤,但是各受害人在实体法上却是可以各自独立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各受害者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和共同的,这些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交通事故的事实形成了同种类的诉讼标的,因而该种诉讼应当属于普通共同诉讼。2015 年 2 月 4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肯定该种观点,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基于以上理论基点,司法实务中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多名受害人诉讼时应贯彻以下原则:一、受害人可以分别起诉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同时起诉。如果受害人作为共同原告同时起诉,是受害人以自己的诉讼行为明确向法院申请合并审理,应当准许。当事人对程序问题有启动权和处分权,法院对诉讼程序有控制权和裁决权。该类案件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普通共同诉讼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普通共同诉讼条件的,继续合并审理。二、分别起诉时,法院应尽量合并审理。虽然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但是因为同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的多起机动车损害案件,在事实认定及对当事人在侵权事件中的责任比例划分应具有一致性,而且有些案件牵涉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配问题,故适宜合并审理。三、合并审理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普通共同诉讼明确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四、受害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判决主文应针对各受害人分别书写。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分别确定的,因而即使共同起诉,对其诉讼请求也应当分别判令书写。 (作者:丁伟利、邹政文,载江苏法制报/2015 年/4 月/14 日/第 00C 版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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