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催字第2号 |
||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29日 | ||
刊登报纸:《人民法院报》 刊登日期:2014年1月29日 公 告 内 容 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00052/22312497;出票日期:2013年7月30日;出票人: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收款人: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劳动服务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微山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30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3)微民催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竞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