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商初字第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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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16日 | ||
刊登报纸:《山东法制报》 刊登日期:2014年1月16日 公 告 内 容 满威: 本院受理原告满昌明诉你、李耀忠、龚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3)微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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