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报纸:《山东法制报》 刊登日期:2014年1月27日
公 告 内 容
殷延松:
本院受理原告殷延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4)微民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夏镇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