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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565号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27日

    刊登报纸:《山东法制报》   刊登日期:2014年1月27日

  公  告  内  容

  马旭田:

  本院受理原告马绪元诉你、马震、马传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夏镇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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