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报纸:《山东法制报》 刊登日期:2014年2月11日
公 告 内 容
张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薛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微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夏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