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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之如何根据自己的合同选择管辖法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05日

  法官说典之如何根据自己的合同选择管辖法院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混乱,建筑企业不具体进行施工,而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非法进行转包。且有的包工头借用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较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难度。如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是摆在当事人及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关于管辖问题

  首先应当正确确定案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应当严格进行区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自己组织施工,或者将专业工程项目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也就是所谓的分包工程合同纠纷;也包括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施工工程进行非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进行施工。对于挂靠经营、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包工头,他们与转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或者称为承包经营合同,并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定义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的规定。挂靠经营、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应当按一般性的合同纠纷对待。适用合同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如何选择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意见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例外情形,对借用资质的有个例外是发包人知晓借用情况的情形。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以上解答,为诉讼当事人如何根据自己的合同选择管辖法院,如何选择起诉对方当事人提供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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