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之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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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05日 | ||
法官说典之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 导播:夫妻之间为了约束对方行为,确保相互忠诚,越来越多的人会签订忠诚协议,那么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今天我们请到了微山县人民法院欢城人民法庭的副庭长来为大家解答。 讲述案情:2010年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恋爱后登记结婚,一开始夫妻双方感情还比较好,结婚七年后,王某出轨。李某为了孩子原谅了王某,并要求王某和自己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应当相互保持忠诚,如有违反,需要向对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2021年3月,王某出轨被李某发现,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要求因对方对感情破裂负有过错故要在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外,还要求对方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0万元。经法庭审理查明,忠诚协议确系双方签订,且在签订忠诚协议后被告王某存在出轨行为。 主持提问: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法官解答:忠诚协议一般指夫妻之间为保持忠诚而订立,常常还包含若一方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的财产赔偿的协议。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民法典出台前后其效力有所区别,需要分情况讨论。 主持提问:能不能具体为观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民法典出台前后“忠诚协议”的效力? 法官解答: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对于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少数法院在支持性判决中认为,既然法律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就忠诚形成约定,那夫妻之间真实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就应有效,这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那么用于确保忠诚义务履行的“违约金”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并无对夫妻“忠诚协议”调整性条款,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夫妻忠诚协议虽有合同之形,却被明确排除出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法院不受理因相关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任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有关协议。 民法典颁布施行后,这一情况出现了变化。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打印字幕显示法条内容)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忠实不仅是夫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违反还可能引起某些严重不利后果,但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的时间聚焦在离婚之时。即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在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作为离婚的必要清算手段出现。 主持提问:那么本案中应当认可“忠诚协议”的约定吗,如判决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法官解答:本案中,因原告李某是在诉请离婚的前提之下提出的适用“忠诚协议”的诉请,故“忠诚协议”有效,原告李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出轨,10万元赔偿金的约定也没有明显高于其经济收入水平,应予支持。 主持提问:案件判决结案,您还有什么向观众说的吗? 法官寄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纵然衷心祝福夫妻相互关爱忠诚,但对婚内感情与忠贞的具体实现也只能顺其自然,不能以维持婚姻为目的的以法律手段“强制”夫妻相互忠诚,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根据夫妻一方的要求对“不忠”的另一方施以惩罚。 主持总结:看来不以离婚为前提的话,“忠诚协议”是无法适用的。家庭是心灵的港湾,另一半也是我们人生旅途的伴侣,各位观众朋友还是要用心经营和维护婚姻,相遇不易,且行且珍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六条 第二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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