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理又反悔法院判决不支持——张某等诉傅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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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8日 | ||
授权代理又反悔法院判决不支持——张某等诉傅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原告张某等人与被告傅某等人共同合伙进行工程建设,2013年双方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以后的工程款催缴、结算及向法院起诉工程发包方等活动均由被告傅某进行。2018年,被告傅某向法院起诉工程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工程发包方向被告傅某支付工程款。2021年,原告张某等人以被告傅某无权代表其起诉工程发包方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201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判决工程款归原告张某等人所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从原告张某等人与被告傅某签订的两个协议来看,已经赋予了被告傅某对外代表整个合伙的地位,是原告张某等其他合伙人的对外代理人,且涉案工程发包方也明确了被告傅某是这一项目的负责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傅某享有对外代表整个合伙的代表人地位,能够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并且两份协议均约定由被告傅某向涉案工程发包方追索工程款然后内部分配,也明确了这种关系。基于这一情况,法院认为201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无误,没有损害原告张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某等人要求撤销201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条件下愈加彰显其重要性,人们只有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才能真正融入这个社会之中。本案中,原告张某等人本与被告傅某是合伙关系,为方便对外催收工程款,约定由傅某代表整个合伙,但后因工程款的内部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傅某与工程发包方之间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否认傅某系整个合伙对外代理人的地位,不认可自己已经签名的协议书,更是在庭审中否认其在授权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后经鉴定确系其本人签署,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张某等人支付了高额的诉讼费和笔迹鉴定费用,最后却竹篮打水一场空,受到不讲诚信的惩罚。 法官助理:王绪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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