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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高利落陷阱,法院出击暖民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2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于20138月注册成立微山县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201311月至2015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公司名义,在该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承诺给予年息18%21.6%等数额的高利息的方式,通过发放担保卡等宣传方式,非法向社会人员吸收数额不等的资金。目前微山县公安局已接受曾某某等37人报案,累计吸收资金3005800元,案发前偿还利息306287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99513元。

  裁判结果:

  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量退赔情况及其他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彭某某2.6万元、王某2万元、布某1.5万元、曾某某1.8万元。

  典型意义:

  涉老年人权益被侵害案件,集资参与人对于被告人如何判刑的关注度远不如追赃挽损的要求强烈。集资参与人更重视钱能不能收回。因此,对于涉养老诈骗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应仅局限于犯罪是否构成以及量刑问题,更应该关注涉案资金的去向以及财产状况,为下一步追赃挽损打下基础。就本案而言,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积极协调检察院、公安等多部门,针对集资参与人最为关注的资金追回情况,多次做被告人的工作,被告人以直接退还资金、以不动产作价抵偿或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等多种方式进行退赔。最终被告人取得全部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追赃挽损200余万元,依法维护涉案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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