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正文
案例要旨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评论
一、推选经过及指导意义
本案例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集体讨论后,送立案一庭审查。立案一庭经审查认为,该案例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这一类案件性质是属于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还是属于侵权等案件的问题,澄清了模糊认识,对立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11月20日,研究室室务会讨论了该案例,同意将此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案例报院领导审核后提请审委会讨论。2014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一致同意将该案例确定为指导案例。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4〕18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六批指导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本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这类案件应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当前,在这类案件诉讼过程中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管辖法院。该指导案例统一了案件管辖标准,对于澄清模糊认识,及时受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二、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指导案例25号裁判要点确认: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裁判要点针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管辖问题,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下面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围绕裁判要点中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问题予以论证和说明。
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确定其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多数意见认为,应按保险人所代位求偿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本指导案例裁判要点采纳了多数意见。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而产生。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中的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为不特定主体,保险人与第三者也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因此,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不应以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按所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案件管辖。
本指导案例中,原告是已经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被告是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即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及其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原本无法律关系,只是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二被告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受诉法院辖区,故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第三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是保险人已赔付保险金。保险代位求偿权实际上是法定的债务转移,保险人只有在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才能成为新的债权人,才能行使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二)以谁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持这一见解。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是英国法上的规定。因为被保险人了解案情,掌握案件证据材料,有利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以自己名义或者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美国一般采取这种方式,并且在保险实务中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分为法定代位求偿权和约定代位求偿权。 [1]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妥当可行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这样也有利于简化诉讼关系和保险人利益的实现。正是基于这些考虑,《保险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指导案例中,原告保险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即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三)裁判要点表述的说明
审判实践中,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除了因为侵权造成保险事故外,还有第三者因合同违约等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例如,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山东省枣庄明坤配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张飞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并不限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该包括因合同关系、第三者的其他行为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向明坤配载公司主张运输合同违约赔偿请求权,向芙蓉大件物流公司和张飞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理论界也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情况下,均得适用保险代位制度。因此,本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中将相应内容表述为“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而没有仅限于侵权的情形。